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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欧盟法院对奥迪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

域外动态||欧盟法院对奥迪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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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欧盟法院对奥迪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指出,汽车制造商可以禁止他人在汽车零部件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本案的原告奥迪公司是图示欧盟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车辆、零部件、汽车配件等商品上。本案的被告是一位波兰商人,被告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出售适用于奥迪旧车型的非原装散热器格栅,这些散热器格栅上包含与奥迪“四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件,可被用于放置奥迪“四环”商标。因此,奥迪公司对波兰商人提起诉讼,以禁止被告销售包含与奥迪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非原装散热器格栅。奥迪公司请求欧盟法院对以下事项进行确认:被告的散热器格栅销售行为是否违反欧盟法律;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奥迪商标是否会损害奥迪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权人能否禁止第三方对其商标的此类使用。
欧盟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奥迪公司的请求。法院指出,首先,《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EC)No 6/2002)中的“零部件维修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其次,涉案散热器格栅并非来自奥迪公司,而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投放市场。散热器格栅上包含奥迪标志的设计将吸引此类零部件的购买者,使其认为零部件与奥迪商标持有人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从而便于第三方销售。因此,被告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可能会损坏原告商标识别商品来源或保证产品质量的功能。
欧盟法院将以下问题留给成员国法院进行认定:首先,涉案散热器格栅上是否包含与奥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其次,散热器格栅是否与奥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不过,如果成员国法院认为奥迪商标在欧盟构成驰名商标,则该商标在某些条件下应受到更高标准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涉案散热器格栅与奥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便无关紧要。
欧盟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被告在其散热器格栅上的标志形状选择是基于市场需求,即消费者希望第三方厂商提供的配件尽可能接近原始配件,则欧盟法律不限制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他人使用商标是为了表明其商品作为奥迪汽车配件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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