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ès)在一项围绕铂金包(Birkin bags)销售的诉讼中被指控涉嫌垄断和不公平商业行为。2024年3月19日,Tina Cavalleri和Mark Glinoga(以下简称“原告”)在北加州联邦法院起诉爱马仕,指控该品牌利用铂金包在“独一无二的受欢迎程度、惊人的需求量和低供应量”下所产生的市场支配地位,提高铂金包价格,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并同时促进爱马仕其他商品的销售。事实上,原告声称,爱马仕滥用铂金包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消费者以购买其他附属产品(ancillary products)为前提获得购买铂金包的资格。原告指控称,爱马仕为这一最著名的手提包营造了一种高不可攀的神秘感。原告坚持认为,“与大多数消费品以及爱马仕销售的大多数其他商品不同,铂金包不能线上购买,也很少在爱马仕专卖店内展示,”原告进一步指出,“消费者无法走进爱马仕专卖店,挑选并购买想要的铂金包。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永远不会在爱马仕专卖店看到铂金包,通常只有那些被认为有资格购买铂金包的消费者,才会在私人房间中看到铂金包”。爱马仕的铂金包销售计划决定了哪些消费者有资格获得购买铂金包的机会,这是其被指控具有反竞争行为的关键。原告声称,爱马仕销售人员被指示只能向已经购买了爱马仕足够多附属产品(例如鞋、围巾、皮带、珠宝和家居用品)的消费者提供购买铂金包的机会。原告表明,自己尝试购买铂金包,却被销售人员不止一次地告知,应以购买附属产品为前提来获得购买铂金包的机会。原告认为,爱马仕的这一行为涉嫌非法的捆绑搭售,将一件商品的销售与其他商品的购买捆绑在一起,违反了反垄断法。此外,原告认为爱马仕通过销售人员的薪资设计进一步推动其铂金包销售计划。具体而言,销售人员不会因售卖铂金包而获取佣金。相反,销售人员会因售卖鞋、围巾等辅助产品获得3%的佣金,因售卖非铂金包类手提包获取1.5%的佣金。在此背景下,销售人员会积极听从爱马仕指示,将“购买铂金包”作为胁迫消费者购买足够多附属产品的条件。对此,原告根据《谢尔曼法》(Sherman Act)、《卡特赖特法》(Cartwright)和《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California’s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Code)对爱马仕提起诉讼并索赔。 有关《谢尔曼法》的控告具体而言,原告认为爱马仕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该条禁止“垄断洲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搭售行为发生在将购买另一种或多种商品(搭卖品)作为销售某种商品(结卖品)的条件的情况下,若卖方在结卖品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又迫使买方同时购买搭售品,则会限制结卖品市场的自由交易。原告深入探讨了爱马仕铂金包销售计划中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规定的内容。其指出,“结卖品(铂金包)与搭卖品(消费者被要求购买的附属产品)是独立且能相互区分的,消费者在附属产品方面有其他选择,并更愿意在不受购买铂金包影响的情况下购买这些附属商品。”原告进一步指出,爱马仕的非法搭售将两个属于不同市场的商品捆绑在了一起。此外,原告声称,爱马仕在结卖品(铂金包)市场中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影响附属产品市场的竞争。总的来讲,这导致了爱马仕故意实施以非法维持其市场支配地位为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