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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欧洲大学法学院竞争法教授尼古拉斯·佩蒂特(Nicolas Petit)、哥德堡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鲍曼·海登(Bowman Heiden)、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副教授蒂博·施雷佩尔(Thibault Schrepel)于网络法评论(Network Law Review)官网,对其论文《动态竞争定位:对芝加哥学派的超越》(Situating Dynamic Competition:An Evolution Beyond Chicago)进行了介绍。知竞团队本期推送对其内容的简要翻译,以飨读者。
动态竞争理论可能会被认为是芝加哥学派的重现,但本文表明,动态竞争在多个方面超越了芝加哥学派。
1. 芝加哥学派的定位
芝加哥学派以四个基本经济理念为基础:增进消费者福利、提高企业效率、洞悉市场力量的影响以及解决垄断定价造成的资源错配。这些理念大部分被后芝加哥学派所承继。但与后芝加哥学派等学派不同,芝加哥学派还坚持以下重要观点:
经济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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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集中度是竞争条件的结果,而非经济集中度决定竞争条件; -
市场进入壁垒是罕见且短暂的。反垄断应关注由掠夺性定价、政府监管等原因所导致的“人为壁垒”(artificial barriers),而非体现经济效率的“自然壁垒”(natural barriers)。 -
当买方面临交易和转换成本时,就会出现对卖方有利的盈余分配。由于市场本身不完善(而非市场力量)而产生的超边际租金(Inframarginal rents),并非反垄断政策的调整范围。 -
企业对效率的追求,为更充分的竞争和更高的消费者福利提供了基础。芝加哥学派较少提及创新,但并不反对创新,而是将其视作经济分析中的一种效率。 政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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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应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
反垄断政策的功能是提高分配效率,同时避免大幅减损生产效率,以致抵消或损害消费者福利。 -
任何立法意图和经济学理论都不能支持旨在促进小企业福利或保护“小商贩”的反垄断模式。 -
反垄断政策不应禁止那些竞争效应不确定但普遍且持续存在的商业实践,因为其可能对社会有益。 -
并购政策应该是宽松的。大多数并购有利于提升效率,除非交易涉及大企业或导致垄断。 -
反垄断执法仅适用于特殊情况。执法的价值在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执法比市场的自我纠正更具成效。但一般而言,错误禁止有利竞争行为的成本超过了放任反竞争行为的成本,前一种成本是不可逆的并将传导至第三方,而后一种成本则可以被市场过程所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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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赖理想化的模型去替代可观察的市场趋势。 -
价格和产量揭示了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偏好。例如,产量集中于一家企业可表明消费者更喜欢其产品。同样的,价格和产量的上涨表明市场力量以外的因素也在发挥作用。 -
任何反垄断政策都不应仅因涉嫌排斥竞争而禁止高于成本的定价。
2. 动态竞争与芝加哥学派的关系
动态竞争的确与芝加哥学派有共同点:①都对传统的市场理论表示怀疑;②以经济学理论作为基本方法;③视保护消费者福利为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④以广义上的效率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关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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