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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日本通过《促进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法》

域外动态||日本通过《促进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法》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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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日本内阁正式批准通过了《促进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法》,该法将对谷歌、苹果等手机软件服务提供商进行事前监管,以创造自由公平竞争的软件运营环境。该法将于公布之日起一年半内施行,具体生效时间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


法案出台背景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The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简称“JFTC”)认为,智能手机自推广以来已成为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支柱。智能手机软件(包括移动操作系统(OS)、应用程序商店、浏览器和搜索引擎——下文统称为“特定软件”)的提供者具有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其实施的反竞争行为限制了特定软件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由于《反垄断法》的个案审查需耗费大量时间,因而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事后救济是十分困难的;且由于潜在进入者难以进入市场,市场的自我纠正机制也不易发挥。因此,有必要为特定软件市场创造一个竞争环境,在确保安全和隐私的同时,促进各种创新性的商业活动,增添更多的服务选择,从而增进消费者福利。


法案内容概要

1. 指定受监管的服务提供商

对于该法规定的每一类特定软件,JFTC将通过内阁令的形式指定具有一定规模的软件服务提供商。符合内阁令指定标准的企业将被称为“指定服务提供商”(Designated Providers)。

2. 禁止行为与合规机制(事前规定)

法案将规定指定服务提供商禁止从事的行为及其应当采取的合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服务提供商不得阻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自己的应用程序商店。该项规定并非强制要求指定服务提供商允许用户直接从其网站下载应用。该项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如果限制性行为是保护用户安全、隐私、儿童健康所必须的,则该行为可以被接受。JFTC将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审查和接受例外情况。
·指定服务提供商不得阻止其用户使用第三方计费系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指定服务提供商应保证智能手机默认设置易于更改,并在浏览器等应用中为用户设置选择界面。
·无正当理由,指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自我优待”行为,使搜索结果中的自身服务优于竞争对手的服务。
·指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其获取的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数据用于自己的应用程序中。
·指定服务提供商不得阻止应用程序开发者使用由操作系统(OS)控制的相同级别的功能。(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3. 违规与处罚机制

法案十分重视与包括指定服务提供商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沟通,并设置了以下违规与处罚机制:指定服务提供商报告其合规情况、相关企业提供信息、政府间合作,以及JFTC调查、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追加罚款(相关营业额的20%)的权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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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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