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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常春藤联盟赢得体育奖学金政策反垄断诉讼

域外动态||常春藤联盟赢得体育奖学金政策反垄断诉讼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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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简称“上诉法院”)裁定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关于常春藤联盟体育奖学金政策反垄断案的判决。此前,原告主张常春藤各校集体拒绝提供体育奖学金和体育服务报酬的协议构成非法价格操纵,地区法院则以原告未能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主张,从而使得常春藤联盟长期以来不提供体育奖学金的政策得以存续。

该集体诉讼由前布朗大学篮球运动员Tamenang Choh和Grace Kirk牵头提起,他们代表全体常春藤联盟的学生运动员,指控常春藤联盟的八所成员学校及其校长委员会达成集体协议,拒绝向代表本校参加NCAA一级联赛的学生运动员发放基于体育特长的奖学金及体育服务报酬,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经济权益,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关于禁止实施非法价格操纵行为的规定。

然而,地区法院2024年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原告未能在法律上准确界定反垄断案件所必需的相关市场。地区法院认为,对于学生运动员而言,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等顶尖高校同样具有极高的学术门槛,并且愿意提供体育奖学金,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常春藤联盟的合理替代选项。基于这些强有力外部竞争者的存在,原告无法证明常春藤联盟单独构成了一个被非法垄断的封闭市场。

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后,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该上诉案由法官Dennis Jacobs、Richard C. Wesley和Beth Robinson组成的三人合议庭负责审理。在今年早些时候的口头辩论中,法官们便对此提出了质疑:其他同样具有严苛学术筛选标准且提供体育奖学金的大学,难道不能成为潜在学生运动员的可行替代选择吗?

据彭博社报道,在4月2日下达的未署名法庭意见书中,上诉法院正式认同了地区法院的结论,强调充分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的基本要求,而原告未能做到这一点。法院指出,如果无法明确界定市场范围,就根本无法评估常春藤联盟各高校是否具备违反反垄断法所需的市场力量。法院在裁定中表示,原告所主张的“仅限常春藤”的市场并未“涵盖所有可相互替代的选择”。此外,关于向AAHA(学术拔尖的高中运动员)提供教育并获取其体育服务的“常春藤及同类名校(Ivy-plus)”市场的界定也不够充分,因为起诉书未能“合理解释为何要将其他潜在的替代高校排除在该市场之外”。

彭博社指出,该案凸显了原告在反垄断诉讼中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必须界定一个包含消费者所有合理替代选择的相关市场。法院需要依赖这一分析框架来评估指控中的损害行为,并判定竞争是否受到了非法限制。

这一裁决为该案画上了句号,也维持了常春藤联盟独特的助学金模式,即优先提供基于经济需求的支持,而非基于体育特长的物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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