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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欧盟委员会接受疫苗生产商赛诺菲的整改承诺

域外动态||欧盟委员会接受疫苗生产商赛诺菲的整改承诺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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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反垄断规则正式接受疫苗生产商赛诺菲(Sanofi)提交的整改承诺。该承诺旨在回应欧盟委员会的竞争关切:赛诺菲涉嫌在德国、法国两国诋毁竞品流感疫苗Fluad。Fluad是目前欧盟市场上唯一与赛诺菲生产的Efluelda疫苗形成竞争、面向易感人群的增强型流感疫苗。

一、竞争关切: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诋毁宣传

赛诺菲总部位于法国,业务涵盖创新处方药、疫苗与医疗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旗下Efluelda是专为60岁以上人群设计的增强型流感疫苗。在欧盟市场内,该品类目前仅有另一款竞品——由CSL Seqirus公司生产的Fluad。

欧盟委员会初步评估认为,赛诺菲在德国与法国的增强型流感疫苗市场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24年起至2025年秋季,赛诺菲针对医疗专业人士开展了包含误导性内容的诋毁宣传,其中在德国市场宣传力度较强,法国市场相对较弱。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三类不当表述:

一是声称Fluad的临床证据基础弱于Efluelda,该结论与欧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欧洲疾控中心)及德法两国国家免疫技术咨询组的官方结论相悖;

二是曲解两国官方发布的疫苗接种建议;

三是暗示德国针对Fluad的接种建议仍受到医学专业协会未解决的科学异议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指出,赛诺菲上述行为可能限制德法两国增强型流感疫苗市场的有效竞争,涉嫌违反《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简称TFEU)第102条。该条款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成员国间贸易,进而阻碍或限制欧盟单一市场内的竞争。

二、整改承诺:行为约束与损害补救并行

为消除欧盟委员会的初步竞争关切,赛诺菲主动提出两类整改承诺,涵盖长期行为禁令与过往影响补救。

第一类为长期行为禁令,有效期至2030年3月:

1.在面向德法两国医疗专业人士的推广材料中,不使用以下三类表述:批评、质疑或违背官方疫苗接种建议;负面评价Fluad,或不当宣称Efluelda更具安全性、有效性;明示或暗示Fluad的证据支撑弱于Efluelda。

2.在向关键意见领袖提供沟通素材、供其与德法两国医疗专业人士展开关于涉案疫苗的交流时,不得使用上述不当表述。

3.针对德国市场,赛诺菲需在绝大多数Efluelda相关推广材料中,以清晰完整、易于识别的方式提及最新版国家疫苗接种建议。

第二类为事后补救措施,用于消解过往诋毁宣传的潜在影响:

1.赛诺菲需在其德国、法国官方网站发布为期24个月的澄清声明,明确说明现行国家疫苗接种建议认定Fluad与Efluelda对老年人的流感防护效力相当,两款疫苗均具备扎实的科学证据基础。

2.赛诺菲需向德国境内此前被其诋毁宣传覆盖的医疗专业人士与关键意见领袖定向发送上述澄清声明。

2026年7月至8月,欧盟委员会对该承诺方案开展了市场测试。根据测试反馈,赛诺菲调整了初始方案,将主动澄清范围扩大至德国境内此前被涉事宣传覆盖的关键意见领袖。欧盟委员会经评估认为,调整后的承诺可充分消解相关竞争关切,因此决定接受该承诺,并使其对赛诺菲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续将由一名监督受托人负责全程监督承诺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报告。

三、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评估赛诺菲针对Fluad的诋毁宣传行为是否违反欧盟竞争规则;同日发布初步评估报告,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并列明初步竞争关切。2026年7月8日,欧盟委员会就赛诺菲提交的承诺启动市场测试,测试于同年8月21日结束。

法律层面,《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是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核心规则,其实施细则由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第9条第1款,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可主动提出承诺以消除竞争关切,欧盟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使该承诺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例第27条第4款同时要求,欧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需通过市场测试程序听取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接受承诺的决定并不直接认定企业存在反垄断违法行为,但企业必须严格恪守承诺内容。若企业违反承诺义务,欧盟委员会无需另行认定违法事实,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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