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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CCCS附条件批准新加坡航空与全日空航空的商业合作

域外动态||CCCS附条件批准新加坡航空与全日空航空的商业合作 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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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of Singapore, CCCS)附条件批准了新加坡航空公司(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SIA)与全日空航空公司(All Nippon Airways Co., Ltd. , ANA)(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之间的拟议合作。

背景

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共同向CCCS提出申请,要求CCCS裁定SIA与ANA在新加坡与日本之间提供定期航空客运服务的拟议合作是否违反《竞争法(2004)》第34条规定。

在评估拟议合作时,CCCS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以及第三方的反馈意见,并认定了一些竞争问题。申请者在提供新加坡-东京(及往返)航线直飞航班方面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且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合计市场份额。根据第三方反馈,SIA和ANA是新加坡-东京航线上的主要竞争对手。尽管有证据表明,其他竞争对手近年来有所扩张,但CCCS认为此类扩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尚不明确。此外,市场进入和扩张仍存在显著障碍,导致其他竞争者与申请人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申请人提出,拟议的合作将带来多项好处,包括:

i)改善新加坡和日本的连通性,有利于发展新加坡的航空业和旅游业;

ii)提升新加坡和日本之间的航空旅行服务,为旅客提供更多的行程选择;

iii)扩展航空公司的航线网络,从而为旅客提供更丰富的服务选择;

iv)消除双重边际化(double marginalisation)¹,提升票价组合灵活性;

v) 企业客户将显著受益,SIA与ANA会员可享受更丰富的互惠常旅客权益。

CCCS的评估

CCCS的《航空公司联盟协议指南》概述了CCCS评估航空公司联盟的主要原则。在评估拟议合作时,CCCS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征求了第三方的反馈意见。CCCS认为,申请人基于拟议合作实施的票价协同与运力调配行为将阻碍新加坡-东京航线的市场竞争。此外,CCCS表示,拟议合作所能带来的利益不足以抵消其对新加坡-东京航线造成的竞争限制,因而,该合作不符合“净经济效益豁免”条款(Net Economic Benefit exclusion)²的适用条件。

申请人的承诺

为解决上述问题,申请人提供了与新加坡-东京航线定期航空客运服务有关的承诺(“拟议承诺”)。申请人承诺:

a)将新加坡-东京航线的总座位容量维持在规定的水平;

b)制定并提交业务计划,详细说明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预计可实现的业绩增长;

c)上报申请人旗下低成本航空公司(LCC)在新加坡-东京航线上的航班时刻表及单班运力数据,以便CCCS监督该航线运力是否已从各低成本航空公司转移至全服务航空公司;

d)指定一名独立审计师监督上述事项的遵守情况,并每年向CCCS提交报告。

CCCS 对拟议承诺的评估

2025年1月10日至22日,CCCS进行了市场测试,以评估拟议承诺能否充分解决拟议合作引起的问题。大部分市场参与者表示认可,仅两家提出了优化意见。经评估相关反馈意见后,CCCS认定,拟议承诺足以解决合作带来的竞争限制问题。


¹  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了谋求各自收益的最大化,在独立决策的过程中确定的产品价格高于其生产边际成本。

²  若合作带来的效益(例如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或生产新的产品)超过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则合作不会违反《竞争法》第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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