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商标法定期限一览
法条 |
期限名称 |
期限 |
备注 |
申请审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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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
外国优先权 |
6个月 |
自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但申请时须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副本 |
A26 |
展会优先权 |
6个月 |
自国际展览会展出之日起,但须提出声明,并提供展出证明 |
A28 |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 |
9个月 |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算,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
单方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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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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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A30)、 不予公告(A31) 决定申请复审期限 |
15日 |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复审审限 |
9个月 |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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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
30日 |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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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异议、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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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公告期(异议期) |
3个月 |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对异议事由13(2)(3)、15、16(1)、30、31、32条;2、任何人+绝对事由10、11、12条 |
A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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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的审限 |
12个月 |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由商标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
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请求期限 |
15日 |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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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限 |
12个月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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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复审决定的起诉期限 |
30日 |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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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因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起算方式 |
10年 |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注:即异议审查期间越长(超过公告期),实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越短) |
商标权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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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9 |
商标有效期 |
10年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A40 |
续展请求期限 |
12个月 |
自期满前12个月办理 |
宽展期 |
6个月 |
自期满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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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展有效期 |
10年 |
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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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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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违反本法第10(禁用)、11(缺乏显著性)、12(三维缺乏显著性)条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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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商标权人)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请求复审的期限 |
15日 |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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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无效宣告复审审限 (特别关注) |
9个月 |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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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复审决定起诉期限 |
30日 |
子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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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效宣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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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审限 |
9个月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裁定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定;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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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违反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在先注册或初审公告)、31(申请在先、使用在先)、32条(在先权利、不正当抢注)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时效 |
5年 |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案件的审限 |
12个月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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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不服的 |
30日 |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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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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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9 |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的审限 (特别关注) |
9个月 |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A54 |
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 |
15日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撤销复审案件的审限 (特别关注) |
9个月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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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
30日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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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 |
被撤销、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注册商标排斥申请期间 |
1年 |
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知识小结:
1、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均为15日;
2、针对商评委作出的各种决定或者裁定不服起诉的时效均为30日;
3、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审查程序、无效复审程序以及撤销程序的案件审限均为9+3个月;
4、在涉及第三人的异议审查、异议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限均为12+6个月(例外:
1)第三人以违反绝对事由(A10\11\12)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的审限是9+3个月;
2)第三人提起的商标撤销案件的审查及其复审程序的审限均为9+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