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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例】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和案件启示

【百一案例】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和案件启示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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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9914667“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例简介


第9914667号 “zuczug”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

类别:第24类,布料、床单等

申请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由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富士集团)于2012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料等服务上,2013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2年11月06日。

2015年07月13日,百一代理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素然公司),对系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主要理由如下:

1. 素然公司“zuczug”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同时具备高显著性。在第25类已经在先注册了“zuczug”商标。而经百一调查,被富士集团系成立于香港的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经营的能力和意图。

2. 除本案系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除了第25类的所有剩余类别上,申请注册共计44件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

3. 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和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并进行了列举。

因此,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请求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对此,富士集团答辩称,系争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跨类),不构成类似;也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维持注册。

近期,商标评审结果已达到我所。


审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14667号“zuczug”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方面完全相同。除系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miumiu”、“心相印”、“愤怒的小鸟”、“一茶一坐”、“百岁山”等众多知名品牌。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

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系争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百一点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品牌渐渐成为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申请数量也逐年增加。

商标抢注是我国目前商标法实施中较为突出的一类现象,本案所反映出的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利益的驱动,抢注他人商标、傍名牌等恶性商标竞争现象也有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

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旗下已有多个知名品牌,“ZUCZUG”是其核心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十多年,定位于一定现代感、设计性并能体现出穿着者个性的女性都市便装的设计师品牌。品牌店已遍布一线城市,近百家门店。在上海地区,ZUCZUG的直营店主要分布于梅龙镇广场,久光百货,港汇及新天地等中高端购物中心。

本案比较有代表性,一是集中、连续抢注,数量多,时间接近,二是抢注方主动规避了在先注册商标,三是实施跨类抢注,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手段,真正权利人被“包了饺子”。这就为商标权维护带来很大困难,也带来非常高的维权投入,还影响了权利人在延伸产品上的市场投放。

一般情况下,除了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即使 “ZUCZUG” 的知名度已非常高,对权利人来说仍是一个挑战。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鉴于系争商标申请日在2012年、注册日在2013年,因此,实体审查仍适用老的商标法,该法律中,可以直接明确适用的法律适用条款非常有限。为此,百一研究了富士集团的股权结构情况、经营情况、商标持有情况等,得出这是一家专门用于不正当注册商标的公司。基于此,我所考虑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入手,所有证据工作围绕此点展开,结合系争商标的自身情况进行。

最高院在(2013)知行字第41号“海棠湾”判例中明确,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指明了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本意在于使用,并以此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或者正当性、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百一的论证得到了商评委的肯定。“zuczug”系列案件中,在第38类第1256283号(指定在“信息传送、电视播放”上)异议案例,商标局依据的是新商标法的第七条,认定富士集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下发不予注册的决定,同样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无效案件和异议案件中,因商标申请日不同而适用不同法条,异曲同工,相对而言,新商标法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利于商标权人的保护。


本案有一定启示,百一对企业建议如下:

1. 商标作为企业战略性资源,应尽早进行谋划布局或查缺补漏;

2. 商标布局不仅应当考虑正在使用的范围,还应当考虑商业可能的延伸范围;

3. 商标的多类别与品牌纯净度是一对矛盾,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全类覆盖注册;

4. 商标监测工作是品牌维护的起始,包括法律监测,以及线上和线下维权监测;

5. 商标案件有着复杂性、多样性、个案差异较大,恰当的切入点,可以事半功倍。

6. 商标显著性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较高的显著性有利于确权、维权。平衡商标的显著性与传播学特点是一门艺术。

百一同时提醒,对于虽有一定知名度但达不到驰名程度的商标,若被他人跨类抢注,往往不易维权,需要综合案件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切入角度。


总之,创立一个品牌不是易事,经营好一个品牌更是难上加难。品牌上,“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的说法经常遭遇挑战,未雨绸缪,方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百一希望借助知识产权之手,助力企业平稳成长,在不同的阶段,给予针对性的支持,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中国的商标很多,但品牌转化率很低,品牌发展对于企业的价值成长有着广阔空间。我们相信,品牌强,则企业强,企业强,则中国强。



责任编辑:陈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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