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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53100号“天梦蓝经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0453100号“天梦蓝经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知识产权情曝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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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天梦蓝经典”与引证商标一“天之蓝”、引证商标二“梦之蓝”、引证商标三“蓝色经典”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第10453100号“天梦蓝经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1562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鸿鹏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协和街5号第一层


  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8日对第10453100号“天梦蓝经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天之蓝”、“梦之蓝”、“蓝色经典”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公告信息;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证明;“天之蓝”、“梦之蓝”、“蓝色经典”商标专用权的证明;“天之蓝”、“梦之蓝”、“蓝色经典”商标的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对“天之蓝”、“梦之蓝”、“蓝色经典”商标的广告宣传及相关媒体报道情况;“梦之蓝”商标的维护情况;申请人的质量管理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31日申请,于2015年9月0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天梦蓝经典”与引证商标一“天之蓝”、引证商标二“梦之蓝”、引证商标三“蓝色经典”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郝运璐

马  静

李濛萌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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