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秘“是女性的梦,完成的亦或是未完成的梦,VICTORIA'S SECRET ,醒目的logo,显眼的粉色,都在提醒着我们,那,是“维秘”,那,是一个品牌。也正因为维秘的影响力巨大,带来的效益可观,让一些公司为之心动,从而发生了上海锦天服饰对维秘的商标侵权及不法竞争的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
上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商标和第25类商品商标。
2007年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新浪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品牌标志处、微信账号名中突出使用“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并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等,以及开展全国招商加盟宣传行为等。
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510万元。

审理结果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商品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但其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它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使得该使用行为具备了表示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原告)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对“VICTORIA'S SECRET”服务商标的侵犯;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中英文服务商标的侵犯。
其次,被告对外宣称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等,开展对外招商特许加盟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并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故在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正品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裁判的突出意义在于正确区分并清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与服务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销售商品中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不得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围,从而侵犯权利人的服务商标。
同时,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作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权利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的宣传的,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该案审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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