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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精选】一名前审查员给商标代理人的第九条建议

【资讯精选】一名前审查员给商标代理人的第九条建议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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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标异议案、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请务必在申请书的第一页就明确指出在先的引证商标是哪个,即第XX号XX商标。


在商标异议案、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请务必在申请书的第一页就明确指出在先的引证商标是哪个,即第XX号XX商标。


这真的很重要。因为大多数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要解决的是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审查员第一时间想知道的就是哪个是在先商标,查询掌握在先商标的基本状态后,才能在阅卷过程中判断哪些理由和证据,可以用来支持在先商标的使用事实。


说起来挺简单一小事,可是在不少申请书中,习惯先写好几页关于申请人如何知名的介绍,再列出好几张表指出申请人一共有多少商标,然后才在密密麻麻的一堆字中,终于露出了那个本案关键的引证商标。


这么写也没什么错,审查员也一定会看到,因为审查员从阅卷的第一眼就开始找引证商标了。区别不过是第一段里看到和第五页时看到,审查员内心感受和阅卷节奏的不同。我自己看到引证商标后,第一件事就是查询商标状态,先看到就查询后一口气阅卷,中间看到,就停一下,查完了再阅卷。


其实也差不了几分钟时间。不过对于工作量处在一个不正常的超高状态下的审查员来说,几分钟也挺宝贵的。代理人可以花几天工夫写申请书,但目前情况下,对于大多数申请书,审查员都不可能花几天时间来研究。


虽然商标确权案件个案性很强,没有两件案子是完全相同的,但类型化特点也很强,对于审理了几千上万件案的老审查员来说,一般都能迅速判断出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什么,然后围绕焦点,仔细考量本案中的特殊情况。第一时间掌握引证商标的情况,也就更容易聚焦到本案的特殊性所在之处。


更让审查员难过的一种情况是,申请书中列了几十个商标,但就不指明具体哪个是本案的引证商标,模棱两可,似乎希望审查员去挑一个,哪个好用用哪个。但这种情况下,真的是哪个都不好用,哪个也不想用。


但该用的还是会用,不过是感受不好而已,因为审查员最害怕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漏审理由,只要申请书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就一定会比对下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


重要的事不仅说三遍,重要的事也要最先说,引证商标是哪个,对于很多商标确权案件来说绝对是重要的事。


来源:月梅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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