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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企业将在韩国复审、无效或诉讼?韩国特许审判制度了解一下

隆天律丛∣企业将在韩国复审、无效或诉讼?韩国特许审判制度了解一下 隆天知识产权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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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基于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或者直接向韩国特许厅(KIPO)申请专利的数量也逐年增多,这样,我国企业也将在韩国面临复审、无效及其相关的行政诉讼等。

随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基于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或者直接向韩国特许厅(KIPO)申请专利的数量也逐年增多,我国企业也将在韩国面临复审、无效及其相关的行政诉讼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立志成为具备国际IP视野的专利代理师有必要了解或者掌握韩国专利制度之一的特许审判制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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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审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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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特许审判”是指为解决产业财产权(特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产生、变更、消灭(专利权消灭的理由有期限届满、经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未缴纳年费),以及保护范围之争而进行的特别行政审判。由于特许审判(特许审判包括:拒绝决定不服审判、无效审判、保护范围确认审判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韩国特许厅的特许审判院(相当于我国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门负责执行。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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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审判院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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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特许审判院如图1所示共设有11个审判部,包括:商标领域的第一至第三审判部,机械领域的第四和第五审判部,化学领域的第六和第七审判部,电学领域的第八和第九审判部,复合技术领域的第十审判部,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的第十一审判部。


图1:特许审判院组织结构图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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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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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是为了解决权利相关纠纷而由特许审判院审判官合议审理并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合议庭通常由3名或者5名审判官组成。



3-1 种类

审判程序包括两种:当事者审判和审查决定审判。


3-1-1 当事者审判

因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立,且围绕双方当事人进行审判,所以称为当事者审判。主要包括:

无效审判

(1)授权无效(特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特许权存续期间延长注册无效审判(特许)
(3)商标权存续期间更新注册无效审判(商标)
(4)商标分类转换注册无效审判(商标)

(5)订正无效审判(特许和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范围确认审判(特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普通实施权许可审判(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册取消审判(商标注册取消审判、商标使用权注册取消审判)

➩ 无效审判请求人的资格

2006年10月1日以后授权的特许专利(与申请日无关),以及2006年10月1日以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从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无效请求,但在上述期限过后,只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因从专利权人遭受权利对抗的可能而遭受损失或未来遭受损害可能的人。对于无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审判请求则依职权进行调查、审理、判断,并审决驳回)或者审查员能提出无效请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2006年9月30日之前授权的特许专利、2006年9月30日之前授权的实用新型权利,只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员能提出无效请求。


无效审判的被请求人是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则将所有共有者视为被请求人。如果专利请求范围中的请求项多于两项以上时,可就每一项请求无效审判。

➩ 保护范围确认审判请求人的资格

“保护范围确认审判”是指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请求的审判。只有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审判请求。2006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的保护范围确认审判案件,排他实施许可人也可以提出审判请求。


➩ 订正无效审判请求人的资格

“订正无效审判”是指对于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的订正(包括特许取消申请程序或者特许无效审判程序中的订正,以及基于订正审判的订正)不合适时,就其订正提出无效的审判。只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员能提出审判请求。



3-1-2 审查决定审判

对驳回决定之类的行政处分不服而请求的审判,只有请求人的参与,包括:对驳回决定(特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的审判、订正审判(特许和实用新型)。


其中,所谓订正审判,是指特许和实用新型授权之后,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存在错误记载或者不清楚的记载,或者权利要求范围过宽的情况下,为了订正这些缺陷而由权利人提出的审判。


订正审判制度是旨在权利人主动对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订正,使得预防被提起无效或者将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记载不清楚的部分变得更加清楚的制度。

订正审判在授权之后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即使被消灭之后也可以请求,但权利通过特许取消决定或者无效决定被无效之后不能请求。



以上介绍了特许审判制度概要,下面简要介绍一下韩国特许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特许法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



  第二类、对特许厅(特许审判院)等的审决不服而请求撤销的诉讼。

第一类案件包括基于特许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以侵害上述权利为由,请求禁止、废除、信用恢复等与请求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请求上述权利的转让、注销登记诉讼等与权利的归属有关的诉讼等。


与第一类案件有关的民事诉讼的一审可向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包括: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釜山地方法院和光州地方法院,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可与其他地方法院重叠管辖)提起,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与诉讼标的金额无关的案件,皆由作为二审法院的特许法院负责。对于特许法院的判决,只可将违反法律作为上诉的理由,向作为三审法院的大法院提起。

第二类案件是指旨在撤销以下审决和决定的诉讼:

对于特许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有关的特许厅的驳回决定;特许权有效期间的驳回延长登记等审判和与之有关的无效审判;保护范围确认审判;特许权有效期间的延长登记无效审判等特许庭(特许审判院)的审决以及对品种保护和地理标识无效、撤销审判等的审决。审决撤销诉讼为两审制结构,一审由特许法院专属管辖,针对特许法院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上诉至大法院。


限于篇幅的原因以上概要地介绍了韩国特许审判制度和特许法院,希望对此感兴趣的同仁有所帮助。


作者:





崔炳哲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韩国业务总监

资深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于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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