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特许审判的概念
///
在韩国,“特许审判”是指为解决产业财产权(特许、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产生、变更、消灭(专利权消灭的理由有期限届满、经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未缴纳年费),以及保护范围之争而进行的特别行政审判。由于特许审判(特许审判包括:拒绝决定不服审判、无效审判、保护范围确认审判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韩国特许厅的特许审判院(相当于我国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门负责执行。
02
///
特许审判院组织结构
///
03
///
审判程序
///
3-1 种类
3-1-1 当事者审判
无效审判
(5)订正无效审判(特许和实用新型专利)
2006年10月1日以后授权的特许专利(与申请日无关),以及2006年10月1日以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从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无效请求,但在上述期限过后,只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因从专利权人遭受权利对抗的可能而遭受损失或未来遭受损害可能的人。对于无利害关系的人提起的审判请求则依职权进行调查、审理、判断,并审决驳回)或者审查员能提出无效请求。
“保护范围确认审判”是指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了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请求的审判。只有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审判请求。2006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的保护范围确认审判案件,排他实施许可人也可以提出审判请求。
“订正无效审判”是指对于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的订正(包括特许取消申请程序或者特许无效审判程序中的订正,以及基于订正审判的订正)不合适时,就其订正提出无效的审判。只有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员能提出审判请求。
3-1-2 审查决定审判
以上介绍了特许审判制度概要,下面简要介绍一下韩国特许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特许法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二类案件是指旨在撤销以下审决和决定的诉讼:
对于特许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有关的特许厅的驳回决定;特许权有效期间的驳回延长登记等审判和与之有关的无效审判;保护范围确认审判;特许权有效期间的延长登记无效审判等特许庭(特许审判院)的审决以及对品种保护和地理标识无效、撤销审判等的审决。审决撤销诉讼为两审制结构,一审由特许法院专属管辖,针对特许法院的判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上诉至大法院。
限于篇幅的原因以上概要地介绍了韩国特许审判制度和特许法院,希望对此感兴趣的同仁有所帮助。


作者: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韩国业务总监
资深专利代理师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