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法院审结一起德国公司等作为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苏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原告5000万元赔偿请求获全额支持。
法院认为:两被告公司系中德合资设立,其“德禄”字号和“德禄”“raumplus”商标的使用权利系基于合资关系的存续并经德禄两合公司专门授权所取得。在合资关系结束后,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理应停止使用德国公司的相应知识产权,但两公司未经德国公司许可,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等商标,生产、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定制家具,侵犯了德禄两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继续使用“德禄”企业字号,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了德禄品牌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并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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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 责任编辑:刘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