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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小米公司与宇龙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小米公司与宇龙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隆天知识产权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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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次发布的案例为小米公司与宇龙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中附有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





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书充分展现了隆天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调查员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凝心聚力,协作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反垄断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体系构建、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等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并通过详细解析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以期为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经典案例


小米公司(我方代理)与宇龙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9)京73行初8225号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技术领域:电子、通信


01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11日,在小米赴港IPO被空前关注的时刻,酷派集团在香港召开“酷派与小米专利侵权案新闻媒体沟通会”,宣布了酷派集团对小米公司上市的狙击。在前一日的公告中,酷派集团宣布旗下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起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专利侵权,所使用的专利为“多模移动通信终端通话记录界面系统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宇龙公司是国内老牌手机厂商,其在2005年推出了全球第一款CDMA/GSM 双模双待智能手机——酷派728。其后,依靠与运营商的深度绑定,酷派公司在“中华酷联”时代曾经在国内智能手机份额中占据第三把交椅。但之后酷派手机的市场份额出现急剧下跌,而小米手机则表现抢眼,迅速崛起。正因如此,酷派集团在小米公司上市前夕突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难免使人产生诸多联想,同时对小米公司而言,也是严峻挑战。


涉案专利涉及的正是明星手机酷派728的双模方案,具体涉及在多模终端下如何区分不同通信网络通话记录的问题。隆诺律所代理小米公司积极应对本次民事诉讼,并同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进行无效准备时,办案律师敏锐地发现酷派728手机完全实现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该手机早在2005年即已上市销售,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如何取证并组织证据以证明在先使用公开,是本案的难点。通过多方面搜集证据,并从多角度展开论述,办案律师最终成功说服合议组和法官接受了相关使用公开证据,并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在此情况下,宇龙公司在南京中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也被裁定驳回。

02

审理裁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人为主张某产品因销售行为而构成使用公开的事实提供了多份证据,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能够证明该产品在申请日前因销售行为而构成使用公开。在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实际为该产品的生产商的情况下,其对该产品的相关情况理应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如果专利权人主张该产品未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或者即使认为该产品实际是申请日之后更新的型号产品并且该产品的更新涉及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有证明力的反驳证据。如果专利权人未提交有证明力的反驳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附件的存档时间即公开日期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上述附件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酷派728手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宇龙公司作为酷派728手机的厂商,应当知晓酷派 728手机上市的具体时间,在其没有其他反证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被诉决定认定酷派728手机已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因销售行为而构成使用公开并无不当。小米公司认为酷派728手机与酷派728B手机没有区别,并且提交附件19-21 作为证据证明酷派728手机的软件更新未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此,作为该产品的厂商,宇龙公司应当清楚历次软件更新所涉及内容以及酷派 728手机与酷派728B手机的差异,但其却未提交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在宇龙公司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合理推定酷派728手机的软件更新未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且酷派728B手机与酷派728手机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相应功能相同,并无不当。

03

律师说案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于使用公开的无效主张,在产品型号存疑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多角度说理,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来增强己方观点的说服力。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使用公开证据,即证据10。证据10是经公证购买的一台手机,各方当事人围绕证据10的产品型号进行了激烈争论。从其开机界面、CMII ID、机身Logo、机身外观等信息来看,与酷派728手机的特征对应,与酷派728B手机不能对应。然而,手机背面所贴附的蓝色进网许可条却显示为酷派728B手机。但酷派728B手机的发证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针对上述核心争议焦点,办案律师从多方面着手组织证据,并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有力增强了己方观点的说服力:一方面,通过国家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并与权威网站上提供的酷派728B手机的相应特征做对比等方式,从涉案手机的开机界面、CMII ID、机身Logo、机身外观等多角度论证其确为酷派728手机;另一方面,基于贴附的蓝色进网许可条显示的设备名称不同的问题,查询了生产厂商当时的生产和销售背景,发现其在酷派728手机开始销售时并无双模牌照,而是借牌销售,在获得双模牌照后对酷派728手机存在混用在后申请的酷派728B进网许可的情形,从而解释了涉案手机型号显示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办案律师还通过历次软件更新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两种型号的手机在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上并没有任何差异。根据证据规则,在涉案手机的生产厂商恰好是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其对自身产品的相关情况理应知晓并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其应当对上述型号不一致以及软件是否更新等方面内容提交有证明力的反驳证据,否则理应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上述多个角度的详实论述,办案律师最终说服合议组和法官接受了相关使用公开证据,并以构成使用公开为由,将涉案专利全部宣告无效。


【办案团队】洪燕律师、康兴律师、胡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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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第一期:平衡体公司与永康一恋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二期:创造者公司与光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三期:LG电子株式会社与高柏通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四期:古野公司与深华扬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五期: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第六期:合元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期:京瓷株式会社与金孔酒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第八期: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九期:海霸王公司与海霸王晋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期:安翰公司与金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一期:中集集团与北京中集能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二期:亿光公司与日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三期:美克家居公司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田田家园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第十四期:杰士汤浅等与兴池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五期:周锡山与凤凰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

第十六期:灵北公司与康弘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十七期:灵北公司与扬子江药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十八期:某计算机公司与联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九期:梅西公司与国网公司域名侵权案

第二十期:中集集团与蒂森中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责任编辑: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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