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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 | 从一件复审授权案例看实用新型审查标准的合理适用

隆天律丛 | 从一件复审授权案例看实用新型审查标准的合理适用 隆天知识产权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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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说明书公开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的问题展开探讨。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说明书公开的方案能够实现是专利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常依据该条款对专利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但实践中存在审查标准适用不当、要求过高的情形,申请人若对此类审查意见应对不力,极易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因此,探索有效的答复路径、推动审查标准合理适用,并借助复审程序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本文结合一件经复审获得成功授权的实用新型案例,通过梳理此类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重点探讨第26条第3款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审查与答复提供参考。为聚焦讨论,下述案例仅围绕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相关审查争议展开,对技术方案中的其他非相关内容予以省略。





一、技术方案简介

本案涉及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一种用于扩张人体指定部位的医疗器械。现有同类产品通常设有两个弹性卡爪,植入人体时,医生需手动收拢卡爪末端以减小其间距;待器械到达体内指定位置后松开卡爪,卡爪即可依靠自身弹性自动扩张,从而撑开人体组织。但在植入过程中,若操作失误,易在未完全到位时提前松开卡爪,导致卡爪过早扩张而损伤周边组织。


因此,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在于:医生植入操作不便,且操作失误易引发安全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本案提供了一种操作更简便、使用更安全可靠的医疗器械。如图 1 所示,该器械包括操作部件、多个卡爪及弹片。在植入过程中,可通过操作部件与卡爪的配合将卡爪锁定于收拢状态;待植入到位后,医生通过操作部件解除锁定,卡爪即可在弹片作用下实现扩张,进而撑开人体组织。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案的核心改进点在于:通过操作部件与多个卡爪的配合,实现卡爪在植入过程中的收拢锁定及到位后的解锁释放。而解除锁定后驱动卡爪扩张的弹片,其作用机理属于本领域现有技术,并非本案的改进所在。



图1 本案简要示意图






二、审查历程概述

本案提交后,审查员以“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方案无法实现”为由下发审查意见。但审查员明显偏离了本案的核心改进点——操作部件的锁定解锁结构,反而将审查重心放在属于现有技术的弹片上,并据此提出质疑。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主要针对弹片指出如下问题:弹片弹性较高,可能导致扩张力过大而造成组织撕裂或过度扩张损伤,而申请文件未记载相应力值数据或临床验证资料。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代理师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明确论述,本案核心改进点在于操作部件的结构设计,弹性扩张件本身属于本领域现有技术,并提交了同类医疗器械采用弹片实现扩张的相关证据。然而,审查员仍未采纳上述意见,在未充分考量本案保护主题与改进要点的前提下,仍坚持认为申请文件应当记载相应力值数据或临床验证资料,并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针对该驳回决定,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在复审程序中,代理师进一步重申本案的保护核心为操作部件的结构改进,再次补充提交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弹性件的应用属于现有技术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明确指出,原审查意见对现有技术特征提出过高的公开要求,明显存在审查标准适用不当、审查尺度过于严苛的问题,超出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合理适用范围。


最终,合议组采纳了复审理由,本案经复审程序成功获得授权。





三、复审请求陈述思路

结合本案复审答复实践,针对此类问题的应对思路可归纳如下:


首先,明确审查客体,回归案件核心改进点。


在复审阶段,首先再次厘清本案核心改进在于操作部件与卡爪的配合结构,该结构已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公开,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同时指出,审查员过度关注的弹片仅为实现卡爪扩张的常规现有技术部件,并非本案的改进所在,不应因对现有技术特征的苛责而否定整体方案的可实施性。


其次,针对性回应审查质疑,强化现有技术佐证。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弹片扩张力无相应力值数据或临床验证资料的问题,复审答辩中重点说明:弹片的扩张力参数、材料疲劳强度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医用场景常规选材、合理设计,无需在申请文件中记载具体数据或临床验证资料。同时,补充提交更充分的现有技术证据,佐证弹性件在同类医疗器械中的常规应用,证明其不存在安全隐患。


最后,明确指出审查标准适用不当,请求合议组纠正审查偏差。


代理师在复审答辩中明确主张,原审查意见未区分案件核心改进点与现有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部件提出超出常规要求的公开标准,属于审查标准适用不当,审查尺度过于严苛,偏离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请求合议组聚焦本案核心改进点进行审查,认可本案方案的可实施性,撤销原驳回决定。


因此,代理师在复审答辩时,核心在于既要精准回应审查质疑,也要主动指出审查标准的适用偏差和要求过高的问题。同时,在复审答辩中不能仅单方面质疑审查标准的合理适用问题,更要结合技术方案来充分论证说明书公开的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实施。


以上是笔者结合本案复审实践,针对“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方案无法实现”类审查意见的相关思考。在实务中,面对超出合理范畴的审查意见,代理师不仅要准确回应质疑,更应厘清发明改进要点与现有技术特征的边界,有理有据地积极应对,从而提高专利授权质量与授权前景。

作者:



夏彬

专利代理师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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