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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律丛 | 韩国专利分案申请战略实务要点

隆天律丛 | 韩国专利分案申请战略实务要点 隆天知识产权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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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盘点韩国专利分案时机、文件修改范围及分案相关审查新政。

在跨境专利布局中,分案申请一直被大中型企业视为调整专利保护范围、延续审查周期、以及在侵权诉讼中反制竞争对手的武器之一。


在国际主流的专利体系中,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分案及延续申请的制度设计各不相同。例如,美国拥有极为成熟且灵活的延续申请机制。


然而,韩国并没有引入美国式的延续申请机制。在韩国的专利实践中,企业若想对未尽的权利范围进行二次挖掘或动态调整,分案申请几乎是唯一的通道。


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第5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基于母案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或附图所记载的内容提出分案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分案申请可以基于“已经是分案申请”的案件作为母案再次提出分案,而无需考虑初始母案的法律状态。这一特点为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但在实务操作中,提出韩国分案的“窗口期”较短,加之其整体审查速度较快,往往让不熟悉韩国专利实务的企业错失布局良机。


一、韩国分案申请的时机


不同于部分国家相对宽松的分案时限政策,韩国专利分案申请的窗口期非常短,尤其是当申请人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审判庭直接作出维持驳回的审判决定时,申请人将彻底失去分案机会。因此,准确把握分案时机至关重要。


(一)分案窗口期


1. 在收到首次审查结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决定书等实质审查结果通知)前。


2. 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下,在其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3. 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的情形下,在可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内或提出再审查请求的同时。


4. 在收到授权决定书或撤销专利驳回决定的裁定(仅限于作出专利授权决定的裁定,包括再审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但须在专利设定登记日之前)。


(二)分案时机的特殊情况


1. 在提出再审查请求的情况下,由于原先作出的授权或驳回决定将被视为已被撤销,因此,在收到授权决定书或驳回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实施的行为,即“针对驳回决定的不服审判请求”或“分案申请”,均无法再行提出。但是,申请人在提出再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分案申请,或者在再审查过程中、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意见书的“答复期限内”提交分案申请,则是被允许的(《发明专利法》第52条第1款)。


2. 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的情形下,即便申请人已经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申请人依然可以独立地在可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的期限内提出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文件修改(补正)的时机

及修改范围


在解决了“能不能提分案”的时机问题后,紧接着摆在申请人面前的实务问题就是:“分案提交之后,我什么时候可以修改申请文件?”


不少申请人在面临紧迫的分案窗口期时,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往往来不及对权利要求进行细致的雕琢。申请人常常会关心:着急把分案递交上去之后,后续还有没有主动修正、调整保护范围的时机。


在韩国专利审查实务中,分案申请在递交成功并获得独立案号后,其后续文件的修改时机与一件普通的独立新申请是完全相同的。参考韩国《发明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文件的修改时间点以及修改范围如下:


1. 在收到首次审查结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决定书等实质审查结果通知)前可进行主动修改,其修改范围为:在不超出最初申请记载事项的前提下自由修改。


2. 在收到一般审查意见通知书(非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下,在其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可进行修改,其修改范围为:在不超出最初申请记载事项的前提下自由修改。


3. 在收到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下,在其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可进行修改,其修改范围为: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纠正错字或澄清模糊记载等,不可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 提出再审查请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范围为: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纠正错字或澄清模糊记载等,不可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三、审查新政带来的分案“缓冲带”


如前文所述,韩国专利申请具有“窗口期短”和“整体审查周期较快”两大特点。在过去,这两个特点叠加在一起,给跨国企业的IPR决策层留出的考虑和评估时间非常有限。但是,韩国知识产权厅(KIPO)近年来引入的新制度,为分案申请提交后的审查进度留出了足够的调整空间。


(一)分案申请审查顺序的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分案申请的审查启动顺序取决于母案的审查进度。然而,由于大量涌入的分案申请扰乱了特许厅对其他普通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查排队,导致系统性延迟。偶尔还会出现“母案的不服审判程序尚未终结,而分案申请反而先行被推入实质审查”的程序倒挂和进度失控现象。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规彻底斩断了母子案在审查进度上的强制纽带。新规明确规定:分案申请与其他普通新申请一视同仁,完全按照分案其自身的“审查请求顺序”依次排队进行实质审查。这一变化将分案的进度控制权交还给了申请人。母子案进度的解绑,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操控分案实质审查请求的时机,更好地预判、掌控甚至拉长整个专利周期。


(二)分案申请审查延期制度的引入(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


在通信、制药、生物等前沿技术领域,产品从研发到定型需要历经多次迭代最终走向市场(商用化),往往需要耗费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一漫长的研发与商业化周期中,企业需要根据竞争对手最新上市的商业产品,动态地从原说明书中提取未公开的特征来进行分案。因此,申请人战略性推迟分案审查进度的需求一直在持续增长。


考虑到该需求,根据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新规,分案申请也被正式纳入了允许延期审查的范畴。


申请节点: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9个月内,向韩国特许厅申请延期审查。


延期时限:申请人可以将该分案实质审查的实际启动时间,指定在实质审查请求日起2年之后,且最长不超过母案(最早母案)申请日起5年(实用新型为3年)的范围内。


由此,申请人将能够紧密结合产品的商用化时机,更加灵活地制定专利布局与确权战略。


(三)延期时间点的“任意变更”优化(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


根据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的最新规定,在延期审查申请提交后,只要特许厅的审查员尚未正式启动该案的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在任意时间,均可随时、多次向官方申请变更、调整原定的延迟审查时间点。


通过充分利用这一延期制度,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分案后,根据竞争对手的动向或自身产品商业化的进程,在最需要的时机启动审查。


四、警惕“重复专利”驳回


在面临较短的分案窗口期,许多申请人为了“先占位、后修改”,往往会选择直接复制母案的权利要求来提交分案申请。但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必须对原申请(母案)提交修改书(补正书),以使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发明有所区别。但是,若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仅记载在原申请的说明书或附图中,而并未记载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时,则无需对原申请进行修改。


根据韩国《发明专利法》第36条关于“先申请原则及重复专利”的规定,韩国为了防止同一发明人就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获得双重授权、恶意延长垄断期,实施了严苛的重复专利审查制度。如果分案申请包含与母案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权利要求,在韩国审查实务中将直接构成驳回理由。


由于韩国没有类似美国特有的“终端弃权(允许通过放弃超出母案寿命部分的权益来消除重复专利驳回)”机制,一旦分案因为与母案权项实质相同,在后续修改空间因前述修改时机而受到修改范围限缩的情况下,这件分案会很被动。


因此,在向韩国提交分案申请时,需要留意确保母案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五、 给申请人的实务提示


为了帮助出海企业在韩国专利申请实际操作中化被动为主动,笔者为申请人梳理出以下四条实务提示:


提示一:收到授权决定书后“先评估,后缴费”,切勿盲目领证,预留出充裕的分案评估时间。


提示二:母案被驳回时,需综合评估“再审查”与“不服审判”程序对分案时机的影响,及时做好分案准备。


提示三:合理利用分案延期审查及任意变更时间点制度,在最需要的时机启动审查。


提示四:韩国对“重复专利(第36条)”的审查严格,需要确保母案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作者:



金丹

专利代理师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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