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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赛诺菲新加坡公司“OSTELI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丨赛诺菲新加坡公司“OSTELI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隆天知识产权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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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次发布的案例为赛诺菲新加坡公司“OSTELI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





值此隆天成立30周年之际,隆天团队全面梳理在先案件代理经验,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与专业技巧,推出《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一书。本书充分展现了隆天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调查员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凝心聚力,协作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反垄断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体系构建、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等非诉业务的丰富经验,并通过详细解析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以期为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经典案例


赛诺菲新加坡公司(我方代理)“OSTELI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1)京73行初9914号,(2021)京73行初9916号

原告:赛诺菲安万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01

案件情况

“OSTELIN”是我方客户赛诺菲安万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菲新加坡公司)商标,用于维生素商品上。该品牌成立于1924年,有近百年的研发和生产历史,是澳大利亚销售量排名第一的维生素D品牌,也是澳大利亚消费者首选的骨骼健康品牌。早在2017年,赛诺菲新加坡公司就准备进入中国市场,并尝试在第5类的“鱼肝油;维生素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药物;医用胶原蛋白;补药;化学药物制剂;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OSTELIN”系列商标,但是数次都因商标局认为“OSTELIN”可译为“骨化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2020年,赛诺菲新加坡公司再次尝试申请注册“OSTELI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而且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尝试复审,但仍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经我方多处查证,并与客户反复、详细沟通后发现,“OSTELIN”的含义很可能是在其商品在引入国内时被错误地收录成“骨化醇”的含义。鉴于这样的客观事实,我方建议客户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以争取在法庭前就上述事实进行充分举证说明,以争取诉争商标的注册。

02

审理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OSTELIN”与图形构成。原告主张“OSTELIN”属于臆造词,没有固定含义,并提供了网络词典平台的释义、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等证据;而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OSTELIN”可译为“骨化醇”,但经法院释明,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OSTELIN”具有“骨化醇”或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其一般认知不会对商品的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被误导消费。因此,诉争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03

律师说案

实践中,申请商标一旦因违反绝对理由被驳回,特别是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误认情形被驳回后,再通过后续行政诉讼救济程序克服该驳回理由而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非常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绝对理由涉及违反商标的显著性、非功能性或者公共利益,具有绝对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审查人员通常对于申请商标的性质不熟悉也无从了解。就本案来说,在最初建议客户进行驳回复审的时候,我方就已经与客户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该商标的来源、含义、使用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了解。也正是因为前期沟通的充分性,才使得我方有信心在驳回复审结果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客户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证据的种类,首先我方联系客户了解到该商标最初的创意来源,我方客户最早在澳大利亚设计“OSTELIN”品牌的时候,是为了解决“骨质疏松症”(英文:Osteoporosis),旨在改善骨密度问题。我方客户截取了“Osteoporosis”的前四个字母,再结合“lin”,臆造出了该商标“Ostelin”。通过合理的解释,我方首先要给法官呈现出该商标确实为我方客户“专门、精心设计”而来的印象。同时,我方还提供了“OSTELIN”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用以佐证该单词的可注册性。此外,我方还提供了“OSTELIN”品牌商品在各大网络平台的使用证据,用以表明“OSTELIN”作为商标对商品来源的正确指向性。


其次,我方对本案驳回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查阅“OSTELIN”释义的时候我方通过网络词典的搜索结果发现“骨化醇”释义。据此分析,审查员可能亦是参考了网络释义而做出的驳回决定。针对这样的背景,一方面我方建议客户联系各大网络词典对“OSTELIN”的收录的错误释义进行了更正,并提供相应的更正结果作为证据;另一方面,我方对“OSTELIN”一词进行了图书馆检索,包括对国家图书馆收录的报纸、期刊、杂志进行了关键词为“OSTELIN”的检索,以及对国家图书馆收藏的英汉、英英、汉英字/词典关于“OSTELIN”和“骨化醇”收录和释义的检索。检索的结果明显对我方有利,在相关的报道中,“OSTELIN”与“KENZO”“NIKE” “BLACKMORES”“SWISSE”等其他品牌一同提及,并多次明确表示“OSTELIN”为品牌名称。此外,我方客户还提供了“OSTELIN”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用以佐证该单词的可注册性。虽然因商标注册的地域性问题,域外商标的注册难以被认为是该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当然理由,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给法院用于案件的参考,影响法官的心证。最后,我方还提交了“OSTELIN”品牌商品在天猫国际、小红书等平台上的使用证据,这些使用证据也相应地表明“OSTELIN”作为商标对商品来源的正确指向性。


通过上述证据材料的搜集和整理,我方帮助客户取得了法院对被诉决定的撤销判决,最终为客户获得了该商标的成功注册。从该商标自2020年提出申请到2022年最终注册公告,历时两年之久,在此期间我方和客户之间的充分沟通是本案获胜的关键所在,充分沟通确保了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详实性,而客户在基于对我方法律意见的信任下所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措施也奠定了本案成功的基石。


【办案团队】王绿韵律师、刘雨佳律师



接下来,隆天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将每周发布“隆天三十年经典百案精选”,敬请关注!


往期回顾(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第一期:平衡体公司与永康一恋公司商标侵权案

第二期:创造者公司与光峰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第三期:LG电子株式会社与高柏通发明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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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合元集团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期:京瓷株式会社与金孔酒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第八期:贝泰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第九期:海霸王公司与海霸王晋江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期:安翰公司与金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一期:中集集团与北京中集能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第十二期:亿光公司与日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第十三期:美克家居公司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田田家园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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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灵北公司与康弘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

第十七期:灵北公司与扬子江药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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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中集集团与蒂森中山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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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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