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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评】奶糖届“真假猴王”之争

【百一案评】奶糖届“真假猴王”之争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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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一案评】奶糖届“真假猴王”之争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意义在于法院通过对不同客体的审查,揭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不同。尽管法院认定双方在包装、装潢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金喜猴”和“金丝猴”均用于糖果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2019年,因“金喜猴”奶糖使用了与知名奶糖品牌“金丝猴”近似的商标、包装,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将“金喜猴”生产方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福园”)等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喜猴”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汇福园停止侵权并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金丝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山东汇福园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山东汇福园公司的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与金丝猴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金喜猴”三字本身即与“金丝猴”相近,也通过“猴”字笔划下拉在“丝”字下方形成一个圆圈,整体与金丝猴公司商标极为近似,并使用在金丝猴公司产品使用的相同位置。


山东汇福园公司为涉案两种“金喜猴”奶糖的生产商,并通过向超市供货进行销售,其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金丝猴”产品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2、山东汇福园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上诉人金丝猴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其权利产品包装构成近似,山东汇福园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法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虽然和金丝猴公司产品包装上均有猴子图形、商标等元素,但是“金丝猴”商标为红色,“金喜猴”标识为蓝色,作为包装主要部分的猴子图案有较大区别,两者厂址等文字的颜色亦不同。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产品的装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处于糖纸包装中心位置的猴子造型的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北京汇福园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上诉人金丝猴公司主张北京汇福园公司与山东汇福园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故二者应当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北京汇福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等,并不包含生产,其明确表示并未销售涉案奶糖,山东汇福园公司亦表示未向北京汇福园公司供货,且金丝猴公司并非通过北京汇福园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故北京汇福园公司在本案中未构成侵权。

 

4、山东汇福园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金丝猴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低,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丝猴公司实际损失或山东汇福园公司的实际获利。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金丝猴公司产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对金丝猴公司商标使用的近似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数额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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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评】权利用尽难以在商标平行进口中予以适用——科苑-百威案③
【百一案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科苑-百威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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