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赵吉军律师代理被告应诉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一项地垫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指控郑州市某业主销售的产品侵害了该外观专利权,遂通过公证购买保全证据并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经分析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要摆脱侵权责任,依赖于收集证据无效掉原告专利或者找到适当证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通过大量检索,代理律师找到一篇现有设计专利文献,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该现有设计相同,遂在诉讼中代理被告以该证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经开庭审理,抗辩证据被法院采信,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判决侵权指控不成立。

【法律点滴】:
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使用
1、在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时,被告可以考虑提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虽然有观点认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无须考虑被控技术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只要有证据证明被控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即可提出该抗辩。
但这种观点实际上在实践中缺乏现实性,因为假如被控技术没有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依法已经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被告方是无须再去花费时间精力收集证据并提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
2、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对被告方的举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专利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可以收集或组合多份证据材料以支持无效请求相比,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对被告的举证要求更为苛刻一些。被告需要举证一份证据以记载与被控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内容才行,而不能采用多份证据组合来证明现有技术(设计)。某些情况下,该一份证据内容也可以与本领域的公知知识结合来证明现有技术或设计,但该适用有严格标准。因此,采用该种抗辩理由时对被告一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需要熟悉专利诉讼的专业律师给予支持。
3、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的条件是,被控技术(设计)与证据记载的现有技术(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实质相同,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证据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技术方案虽不完全相同,但两者之间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差别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得到的范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是指两者设计特征无明显区别,构成相似设计。
4、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使被告可以在不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情况下,实现有效抗辩,节省资源耗费,提高诉讼效率。
在获得适当证据的基础上,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使被告可以侵权诉讼中直接对抗原告的侵权指控,而无需另行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从而节省因无效程序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耗费,其制度价值在于对被控侵权人正当权益给予更有效的维护。
当然,要实现有效的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也提出了相对较高要求。
(文康律师事务所 赵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