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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LOGO撞脸,创新精神还在吗?

“滴滴出行”LOGO撞脸,创新精神还在吗? 知识产权诉讼圈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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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9月9日,“滴滴打车”宣布更名为“滴滴出行”,并启用了新LOGO,一个横着的桔色大写字母D。然而,

2015年9月9日,“滴滴打车”宣布更名为“滴滴出行”,并启用了新LOGO,一个横着的桔色大写字母D。

然而,很快有网友指出,“滴滴出行”的这款新logo与印度设计师Neeti Gokhalay 为印度某牙医机构设计的标识高度相似,该标志早在2013年9月就已发布于著名设计社区Behance (https://www.behance.net/gallery/11993209/Dentech)。



随后,“滴滴出行”对此做出了回应,“关于滴滴Logo“撞衫”想说的一些话”:

  1、在滴滴新Logo发布前的三个月里,我们和外部的合作伙伴遍寻了国内外的非常多的商标,都没有发现类似的设计。但就在发布的前两天,因为其他设计师的提醒,我们看到了印度设计师Neeti Gokhalay在一个社区发布的设计作品,负责我们Logo创意的同学第一反应是:见鬼了!

  2、新Logo的设计比较简单,容易撞衫的概率确实很高。但不得不说,虽然遗憾,却也欣喜,遗憾的是我们不得不面临很多人的质疑。欣喜的是,因为巧合,两个相隔千里的设计脑袋撞到了一起。

  3、实话说,我们其实有想过紧急修改方案,毕竟我们还有200多个不同的设计稿,随便拿来一个还算满意的都能避开这场风波,但大家商量下来,以及做了小范围的小调查,还是觉得目前这个方案最符合我们想表达的内涵。(笑脸+D+极致执行+创新)

4、虽然新版Logo已经提交了商标注册,尽管我们还是一家初创的企业,但滴滴始终会尊重每一个创新和创意,我们愿意为这一意外的“撞衫”负责。目前公司设计部的同学已经在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和对方接洽沟通,希望能处理好。

在这份回应的同时,“滴滴出行”还展示了一些相关的标识设计手稿。


“滴滴出行”的上述回应,并没有使舆论平息。有人更指出既然在发布前就已经发现与他人在先设计相同,仍然坚持使用该款争议设计令人费解。也有人认为,“滴滴出行”公开的设计样稿无法排除该款设计的抄袭嫌疑。还有法律人士从商标的角度认为,“滴滴出行”的该款商标不会涉嫌侵权问题……。

对这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涉及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小问题,笔者也略做评析。

一、两个LOGO设计均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约束。

依据著作权法的标准衡量,印度设计师设计和“滴滴出行”采用的这两个图案虽以字母D为原型,但都融入了设计者智力创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作者对自己的设计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著作权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并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在成员国获得保护。

二、在网络信息条件下,两个图案的相似对“滴滴出行”构成法律上的不利。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两个作品构成抄袭的标准是“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其中的“接触”是指接触在先作品的现实可能性,并非要求证明在客观上必须真实看到在先作品。

本案中两个作品的设计者虽然处于远隔万里不同的国家,但印度设计师的在先作品早在2013年9月就已经在网络上公开。所以,虽然该国外作品未在中国进行使用或登记,但依据通常的判断标准,可以认定“滴滴出行”的作品设计者具备“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性。换言之,假设印度设计师指控“滴滴出行”的设计涉嫌作品抄袭,后者将在法律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虽然,“滴滴出行”展示了相关设计稿,试图证明其logo出自原创的设计,但这种抗辩的是否成立,还要结合在先作品的公开情况、作品设计本身等事实因素综合考虑,故此种证明途径在实践中不是必然成立的。

另外,从其设计稿看,很多设计围绕相似的结构,而一些常见的变换,例如下面这两个笔者认为会出现的图案,却没有出现。



三、商标注册或许成功但并不能解决作品抄袭的质疑。

涉案logo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是可以满足显著性等标准的,获得注册后,该商标在国内的使用也不会出现商标法上的障碍。

但问题是,商标获得注册并不能必然解决作品的著作权争议。拥有图案商标权,不能证明对图案享有合法著作权。现实中有许多商标的异议或无效就是因为商标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而引起的。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法定权利,选择著作权有争议的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实际上不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

四、对滴滴出行而言,最大的困扰不是著作权争议本身,而是企业的创新精神受损。

“滴滴出行”在事件的回应中说已与印度设计师接洽沟通,希望能处理好此事。但不知这种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或者“滴滴出行”希望获得怎样的结果?是让外国设计师理解这个新logo是“滴滴出行”原创的设计吗?公众对此事的议论是否会因此消失呢?

笔者认为,“滴滴出行”在这件事情上只采取了传统的危机公关,却采用了错误的经营策略,与其坚持使用一个有在先设计的雷同图案,不如忍痛割爱,采用不同的设计以展现企业对创新的追求。

或许,它曾经担心更换图案反而会坐实抄袭的嫌疑,但实际上,这种思维恰恰是偏执的。

对于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而言,独特性、创新性原比“一个美妙的图案”重要得多。一个好的商标在形式上首先必须是独特的,而不是与他人商标雷同的,一个优秀的商标更会因经营者的价值创造和精神注入而变得“美妙”,甚至“完美”。

从这个角度看,为了一个雷同的“美妙图案”而放弃企业的创新精神,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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