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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不侵权而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明知他人不侵权而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诉讼圈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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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明知他人不侵权而起诉构成恶意诉讼赵吉军律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同样贯彻

明知他人不侵权而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赵吉军律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同样贯彻在民诉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假如原告在明知他人不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即构成恶意诉讼。

在知识产权领域,提起恶意诉讼的目的,一般是打击竞争对手,增加对方的经济负担、降低其市场地位、干扰其正常经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当事人之外的人很难对诉讼的真实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在一些恶意诉讼中,即便被指控侵权一方最终赢得了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自身所蒙受的不良影响甚至损失也难以消除或补救。

为此,法律设置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赔偿制度,给予受损害一方主张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当然,依据侵权法基本原理,受损害方主张的救济方式,不仅可以是赔偿经济损失,还可以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存在诸多客观的障碍,例如,通常情况下,对于原告起诉时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知和内在心态是非常难以客观评判的。

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被控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是原告专利在诉讼中被宣告无效了。

在前一种情况中,原告对于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是受到其专业知识等客观因素制约的,仅仅以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的结果来推断原告起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某些专利技术较为复杂、事实认定较为复杂的案件中,苛求当事人自己的判断非常精准也是不现实的。

在后一种情况中,专利被无效有很多种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单纯以被无效掉的结果来推断原告的主观心态也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某些情况下,原告非常清楚自己的专利是现有技术而仍然提起诉讼。但要证明原告明知自身专利系现有技术,是需要客观证据的。在已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例中,曾经出现了这样的判例。法院以专利权人应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仍然申请专利并起诉他人侵权为由,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例如,(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案件中,南京中院认定专利权人袁利中申请的专利已被国家标准所公开,且袁利中不可能不知道该事实,从而认定其依据该专利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恶意诉讼。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因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先前的侵权诉讼具有恶意、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应对诉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诉讼的恶意,是体现在其明知原告的产品不侵犯其专利权,为损害原告目的仍然恶意提起诉讼。被告明知原告产品不侵权的事实,是通过被告先前参与的其它诉讼判决结果来证明的。在先前案件中,被告以相同专利指控第三人相同结构产品侵权,法院判决被控产品因属于现有设计而不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在起诉原告专利侵权时,虽然涉案被控侵权人主体不同,但其主观上明知原告的同样产品是属于现有技术、依法不构成侵权的,其诉讼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和国家专利制度的宗旨,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案应该是本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此种类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仅写明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还不多见地全文引述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词内容,使原告一方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非常直观地呈现在判决书中,增强了判决书的说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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