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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实务】新著作权法对媒体作品的影响

【百一实务】新著作权法对媒体作品的影响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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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一实务】新著作权法对媒体作品的影响



新著作权法对特殊职务作品新增了媒体作品,因此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其工作人员只享有署名权。


新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修改后,对媒体类作品有重大影响,本文试从以下两方面对媒体类作品在修法前后的法律变化做评述。
 
一. 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把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对于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所在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的公司所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原著作权法对特殊职务作品只有两项规定,第一项规定了法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即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第二项规定是约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即员工和公司可通过合同方式将作品约定成特殊职务作品(见表一)。

根据原著作权法(2010修正),媒体作品要作为特殊职务作品,需满足特殊职务作品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非常苛刻,在现实生活中极少媒体作品可以满足。因此媒体公司需要和其员工约定著作权归属,若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媒体作品创作者,即媒体公司员工所有。

新修定的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八条新增了一项特殊的职务作品(见表一),把媒体作品作为法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有,其工作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这意味着,在新著作权法下,媒体公司无需就著作权归属问题与其员工签署合同。

另外,在新著作权法下,如果该媒体工作人员与媒体公司约定著作权归媒体工作人员所有,该约定只能约束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

表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行为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以使用著作权人作品,但是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新著作权法并未对法定许可条款(见表二)进行修改,但是新著作权法对于特殊职务作品条款的修改间接影响了法定许可条款的适用。
 
根据该法定许可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若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在著作权法修改前,由于媒体作品不是法定的特殊职务作品,所以若媒体公司和其员工无约定,该作品归员工所有,因此媒体公司刊登的不得转载声明是无效声明。但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媒体公司是该特殊职务作品的法定著作权人,其若声明作品不得转载,该声明有效。
 
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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