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生物医药数据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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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开发肿瘤抗原 mRNA 治疗性疫苗与肿瘤抗原特异性细胞疗法的生物制药公司。被申请人梁某、吴某原系申请人高级技术人员,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协议和保密合同。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决定撤销mRNA 项目研发团队。6月30日,申请人向二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5年6月20日至30日期间,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大量拷贝某科技公司新药研发项目的研发方案、实验数据等技术信息(简称涉案技术秘密),以发送微信、上传百度网盘及第三方服务器、使用 U 盘移动存储等方式转移至个人持有。被申请人梁某还在公开求职简历中直接描述涉案新药研发项目,并称主导和了解该项目。申请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二被申请人的行为系以盗窃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且具有紧迫性,请求责令二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新药研发项目的研发方案、实验数据等涉案技术秘密。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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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可能性较大;二被申请人认可获取了涉案技术信息,但辩称基于正当维权需求,故二被申请人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梁某在公开求职信息中提及其曾负责涉案新药项目,其求职岗位极有可能与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相匹配;吴某离职后,也极有可能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一旦二被申请人求职成功,涉案技术秘密极有可能披露给某科技公司竞争对手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于其他公司的相关药品研发中,故本申请具备紧迫性。涉案技术秘密一旦被非法披露,将直接进入公有领域,永久丧失秘密性,显著增加了某科技公司的损害,故本申请符合“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二被申请人自认已删除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文件,这表明二被申请人无需利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利,本申请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某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二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在某科技公司已经就本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据此裁定责令二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二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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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评析
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是在正式起诉之前,对即将发生的侵权风险按下“紧急暂停键”,弥补普通诉讼救济时间差带来的保护缺位。本案法院把握诉前保全审查的要件,结合初步证据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立足被申请人求职择业的现实情况认定案件具备紧迫性;识别技术秘密泄露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审慎开展双方利益权衡,在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及时出具禁令,禁止被申请人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实现了事前的风险阻断。诉前行为保全在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企业可以善用诉前行为保全这一利器,借助司法临时救济制度保护自身技术成果。
评析人:华杰、张瑜
案例来源:
北京法院2025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