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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中日在软件、游戏方面的专利审查区别

原创 | 中日在软件、游戏方面的专利审查区别 路浩知识产权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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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日在对软件及其衍生事物上的专利审查的区别。
随着大信息化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软件、信息及其相关分支领域(如游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在所属领域中的知识产权有较高保护意识的邻国日本,可以说是这一方面的代表。以下总结了中日在对软件及其衍生事物上的专利审查的区别。


一、保护客体的区别



中国

日本

法律 

专利法第2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 

“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作中,具有高水平的创作”

审查基准等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章 

  •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 技术三要素

审查基准第Ⅶ部分第1章(2015年8月) 

通过软件和硬件资源协作的具体手段,实现信息的运算或加工,是否构建出符合预期用途的特定的信息处理装置或者其运作方法?

不属于保护对象的客体 

专利法第25条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章4.2

例如

  • 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 

  • 计算机程序本身 

(a)经济规律、人为的决定、数学公式、人的心理活动、或

(b)数码相机拍摄的图像数据等,仅仅信息的出示


二、类型、创造性的判断的区别



中国

日本

创造性的判断

  • 考虑技术效果

  • 不考虑非技术效果

  • 考虑技术效果

  • 非技术效果也为主张创造性的基础(多为游戏相关发明)

类型

① 装置:○

② 方法:○

③ 程序:×

④ 记录介质:×

⑤ 数据结构:×

① 装置:○

② 方法:○

③ 程序:○

④ 记录介质:○

⑤ 数据结构:○

从上述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这些方面的专利涵盖的范围更大更广。

除此之外,两国在审查基准上也是不同的,均存在一般审查基准和软件审查基准,依据适用哪一种审查基准,发明的保护客体的合法性判断、权利要求的明确性的要求(驳回理由)是不同的。利用了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并非全部都适用软件审查基准。有必要知道适用哪一种审查基准。

例如,在日本,一般分为下述三种类型,其中a、b适用一般审查基准,c适用软件审查基准:

a、对设备的控制或伴随控制的处理(设备的示例:电饭煲、洗衣机、发动机、硬盘装置、化学反应装置、核酸放大装置);

b、基于对象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电性质等的技术特性的信息处理技术特性的示例:发动机转速、轧制温度、生物体的遗传基因序列和表型表达的关系,物质相互的物理或化学的结合关系);

c、其他,例如:计算机的内部处理、进行商务的方法、进行游戏的方法、计算数学式的方法。

而在中国专利法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实质审查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一般审查基准为:

a’、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b’、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软件审查基准则为:

c’、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由此可见,日本在该方面的分类更为细化,针对性也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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