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五粮液:是我站得不够高么,为什么我不能注册“七粮液”?

五粮液:是我站得不够高么,为什么我不能注册“七粮液”? 知识产权吧
2020-07-17
1
导读:北京高院经审理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1

“七粮液”被驳回


近日,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2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669572号“中原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中原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中原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


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


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知名企业的商标护城河


截止目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共注册商标3378件,其中“五粮液”为其主要商标。同时,五粮液为防止傍名牌,注册了“千粮液”、“百粮液”、“一粮液”、“二粮液”、“八粮液”、“十粮液”等等防御性商标,搭建了其商标护城河。





图源网络侵删


很多知名商标布局均是如此,注册层层近似保护,保护我方水晶 嫡系商标。


此时要拿出老干妈的防城图了!



图源网络侵删


无价之姐老干妈有其“妈妈”系列城防图,阿里公司也有“阿里爷爷”“阿里妈妈”的全家福,小米也不落后,有“玉米”“蓝米”“橙米”的粮油店。


虽然好笑,但真金白银的商标护城河后的确是法律与市场上的搏斗。


毕竟,历时四年的“干妈”“大妈”之争事件可不能再次上演。


2009年11月,阿庆嫂公司提出了“老大妈”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老干妈坐不住了。

2012年3月,老干妈向商标局提出近似商标申请,但商标局驳回了老干妈的申请,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后老干妈再一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于2014年3月商评委做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系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老干妈依旧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做出裁定后,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阿庆嫂公司申请注册的“老大媽”商标,构成对老干妈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与“老干妈”的摹仿,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即对“老大妈”商标在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腌制蔬菜、花生酱等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故虽然此役五粮液公司未胜,但作为知名企业。不管是出于品牌需要,还是防御性注册来说,五粮液公司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的方向是没错的。


毕竟,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 没想到你是这样的知识产权律师!

  • 历时三年半,腾讯终于证明了“微信支付”不侵害“微信支付”商标权

  • "小米生活"侵权“小米”,被判赔5000万!

  • 刚刚杭州中院判赔小米商标侵权赔偿1200万

  • 安徽财经大学一个商标也没有,不仅如此商标还被抢注了!

  • 因被诉侵权产品过有效期,亨斯迈2亿元专利侵权案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 322亿元“云铜”商标转让真相?!

  • 《民法典》诞生!与知识产权相关全部条款


                                                                                                                                                 

  纷繁世界 更需专一力量


  天禾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知识产权吧
1234
内容 67
粉丝 0
知识产权吧 1234
总阅读82
粉丝0
内容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