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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总结
自9月以来,明月为大家集中梳理了多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且每期会结合热点事件进行分析。
商标侵权热点事件频发,正说明商标抢注、搭便车、傍大牌现象层出不穷,虽然案例间各不相同,但援引的法条均为常用且重要的几条(文中列出),背后的原理存在相同之处。
这类“蹭热度”的商标正是提醒企业对于“商标侵权风险or被侵权风险”都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此,本期在前几期推文基础之上,来对商标侵权这一类案例进行总结。
(前几期推文截图,文末附链接)
有哪些重要的法条?
法条
禁止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条
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条
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法条
恶意注册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条
商标侵权判断方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条
“混淆”判断方法: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法条
“混淆”判断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有哪些应对措施?
(1)充分运用法律
商标法第44条中提到的“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的条款针对的是“已注册的商标”。善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 提前做好商标布局(特别要注意时间点)
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采取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在商品初见雏形之时,就应当着手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被他人抢占先机。
也就是说,企业在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市场之前,应提早注册商标,并做好长远规划,完善商标战略布局,提前在海外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在相同或近似类别上,也要提前做出申请,可参考很多知名商标的“商标护城河”。
(3) 对商标进行动态监测
企业应密切关注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4) 对合作方谨慎审查
对于联名商标的使用,一定要在先确认商标授权一方是否有权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下一期(进入11月份啦)将分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然以【热点事件+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分享~
一起开启全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解析”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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