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雀公主"维权再获胜利,云海肴餐厅输在哪里?
请跟随小资来看本期案例。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运营了“云海肴•云南菜”餐厅,并在餐厅的装饰物上使用了孔雀舞剪影的装饰图案。
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称杨丽萍公司)经杨丽萍授权,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杨丽萍公司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的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系列作品,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其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其著作权。遂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被告辩称:被诉装饰图案来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孔雀舞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同时,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因此,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害,亦未侵害杨丽萍公司著作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图案,两者客观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是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诉餐厅的10余副装饰图案展现的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动作,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是《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的争议要点之一在于跨作品形态的侵权认定问题,此类案件中侵权方通常主张其改变了原作品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侵权。例如本案中的被告将连续动态的舞蹈作品转变为静态的装饰图案;再例如图解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军师联盟》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方认为其提供的是图片集而非视频本身。
此类案件中,虽然侵权物与原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这种区别无法直接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而应当判断被诉侵权方是否使用了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判定是否存在使用、提供作品等侵权行为。
为此,小资也想提示大家:企业经营中万勿“打擦边球”,无论是产品包装、活动推广、还是经营场所装潢等,都需关注著作权侵权风险,避免将自己陷入侵权的泥潭中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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