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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评】绕过人脸识别验证、规避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一案评】绕过人脸识别验证、规避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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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一案评】绕过人脸识别验证、规避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在其运营的所有网络游戏中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并根据实名验证的情况确定该游戏账号是否启动“防沉迷措施”是其网络游戏能够在市场中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故腾讯公司的“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虽然并非是一项独立运营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本身也不直接产生收益,但腾讯公司仍有权基于保护其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商业利益而对绕过“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的行为主张权益。


案号:(2021)川01民初1095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被告田友源、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维数码公司)、金耀林、鲁有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19年10月25日、2021年8月30日先后印发《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限制措施。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在其运营的所有网络游戏中设置“人脸识别验证”功能,并根据实名验证的情况确定该游戏账号是否启动“防沉迷措施”是其网络游戏能够在市场中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故腾讯公司的“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虽然并非是一项独立运营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本身也不直接产生收益,但腾讯公司仍有权基于保护其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商业利益而对绕过“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的行为主张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田友源、鲁有进通过“紫罗兰商城”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虽然并无在案证据直接证明“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的具体实施方式,但结合“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实现绕过“人脸识别验证”的原理分析以及“紫罗兰备用”QQ聊天中多次提到“人脸料子”是实现“人脸识别验证”绕过的关键资料,法院认为“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与“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均是通过特制软件劫持QQ安全中心人脸验证时调取的手机摄像头,并加载预设路径下的“人脸料子”视频(即经编译的特殊成人头像视频),完成虚假实名认证,进而使游戏账号的未成年用户被认证为不真实的成年用户,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在于:第一,行为目的是规避未成年用户账号进入国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及相应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措施;第二,行为方式是妨碍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正常运行;第三,行为后果既导致腾讯游戏为升级、优化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额外支出研发成本,又以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赚取经济利益;第四,从行业发展看,被控侵权行为的商业机会完全来自于腾讯公司在腾讯游戏中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保护措施的全面落实,即腾讯公司的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落实得越全面,则田友源、鲁有进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赚取经济收益的商业机会就越多。虽然短期内,未成年用户因绕过防沉迷措施可以给腾讯游戏带来更长的游戏时间或更多的游戏消费,但长此以往,腾讯游戏的安全性、合规性必然遭受贬损,进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损害。

综上,田友源、鲁有进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在行为目的、行为方式上均具有违法性,行为后果、获利机会上对腾讯公司显然具有攀附性和针对性,故田友源、鲁有进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属于妨碍腾讯公司“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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