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要求书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文件,其记载内容最相适的应该是在技术方案清楚简要的前提下,对应到被诉侵权对象上。对于产品或者方法专利,其被诉侵权对象一般都会归结到产品,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能够准确对应被诉侵权对象的产品形态和侵权发生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产品性 多样性 单侧性 显性 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无论保护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产生侵权行为的被诉对象一般是产品,包括直接的产品主题对应的产品本身和方法主题直接获取的产品。另外,对于使用其专利方法,依据专利法详解,其实施行为也需要有实施对象或者作用对象,那么此时可以将实施对象和作用对象归结到产品,也就是说无论是产品主题的权要还是方法主题的权要,都要关注其对应的产品本身。由于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候就要考虑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性,从产品性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单侧性是指单侧撰写,对于方法主题而言,从单一执行主体角度来描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语义表达上统一到同一个主语上,而且避免主语的人性化。
实际上,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也同样需要考虑单侧撰写的问题。产品主题的单侧撰写,是基于技术方案本身,考虑最小的独立结构,将最小的、包含技术方案的独立产品形态单独进行保护,而先脱离整体的产品形态,在保证这种最小独立结构的基础上,再去结合撰写的多样性来保护实际产品。
对于方法类主题,尤其计算机和通信类方法,很多都在后端处理,虽然也会应用到终端,但是在单独一套权利要求里面,是避免出现终端的,尤其避免出现终端的实施行为,对于从权也是这样的考虑。同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考虑如果应用到不同的终端,在处理输入和输出时候的区别特征,那么就另外以其他终端的角度来撰写另外一套权要。总的来说,在每个方案中,都要注意执行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整套方案的执行主体的唯一性。
另外,对于某些创新特征存在于不是此执行主体时,该创新特征的描述通过名词性补充限定给出。以打车应用中司机端设备为例,也就是第二用户角度,该创新点都在服务端完成,但为了从单一执行主体并且考虑产品态多样化前提下,构建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接收乘车需求进行选择确认;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根据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匹配获取。
这样,在考虑单侧撰写的前提下,为了保证保护范围的完整性,进一步撰写第一用户端角度的方法权利要求、服务器端(或者云端)角度的方法权利要求,以及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由于目前对于多主体的判决有了新的变化,原来摒弃的多主体的权利要求还要保留,将第一用户、第二用户及服务器的总体交互方法和交互系统撰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总结:专利的价值在于对创新技术的保护,而保护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的表达来体现的,从诉讼角度和维权角度来考虑权利要求的产生,这样更能体现专利的价值。而维权更多体现在产品形态和产品实施上,那么权利要求的撰写就要更多考虑这种表达或者结果的产品性,无论是产品主题还是方法主题,都要带着产品思维来撰写权利要求,综合考虑多样性、显性和单侧性。
| 文案撰写:苗青盛
| 排版美化: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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