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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成果的保护要点有哪些?

职务发明成果的保护要点有哪些? 中规知识产权认证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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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想要保护好企业的职务发明成果,这几点工作一定要做好!点击本文了解吧



导读

职务发明应当如何保护?

小资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读。




案例及解读

乐尔公司于2009年成立,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随后,2010年多维公司成立,王某被任命为多维公司董事。

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王某在多维公司任职期间,多维公司共提出数十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上述专利涉及的领域大多为磁阻传感器和磁头技术领域,而王某则为上述大部分专利的发明人之一。2012年6月20日,乐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号201210205416.8等共计3件专利申请,同样涉及磁阻传感器技术领域。

为此,多维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争专利系王某利用在多维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以及所获知的技术信息擅自提出的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行为,故诉争专利权应归属于多维公司所有。

经法院查明: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乐尔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每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均为零,该期间内大部分月份的销售(营业)收入为零。另一方面,王某在多维公司任职董事期间,负责公司管理及磁传感器的研究开发工作,并查见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王某在多维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薪酬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王某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首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与多维公司之间存在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尽管王某辩称诉争专利是其在乐尔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创造成果,但根据乐尔公司成立至诉争专利申请期间内乐尔公司经营状况来看,王某基于乐尔公司的身份完成诉争专利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诉争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王某在多维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关性,其完成时间也属于王某在多维公司的任职期间,因此诉争专利属于王某在多维公司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乐尔公司及王某在审理过程中辩称诉争专利的诸多技术特征在王某加入多维公司前的论文、专利和项目中就已经公布,但并未提交王某入职多维公司前已完成诉争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诉争专利为多维公司所有,乐尔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多维公司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小资来支招

企业创新战略的落地实施离不开员工,员工依托企业的各类资源和自身的智力贡献而开展研发活动,能够助力企业产出创新成果、构筑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1年1-12月授权发明专利中96.8%均为职务发明,可见当前的创新产出中职务发明已成为重要来源。

但同时,随着人才流动加剧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也涌现出来。对于企业来说,既要防止创新成果“被窃取”,又要保障员工的权益、激发创新热情。因此,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合同约定。职务发明判定的前提在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为此,企业应通过劳动合同等约定方式明确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全面约定相关权利归属。

(二)保存研发档案。研发过程中及时留存相关人员的缴税记录等任职类资料,以及研讨会议记录、研发项目报告、往来沟通邮件等技术类和管理类资料,即便是未作为最终方案进行专利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也应当进行归档管理;一旦发生纠纷时,上述资料将作为有力证据支撑企业诉求。

(三)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与激励制度。正所谓“防胜于治”,因此企业应完善内部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以及创新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适当的奖励来鼓励员工开展创新研发工作,一方面通过有效约定、适时申请、持续监控、及时维权的方式确保在职员工以及员工离职一年内的职务发明成果能够被充分保护,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业的创新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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