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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评】组织有偿“刷粉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400万元!

【百一案评】组织有偿“刷粉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400万元!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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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是获取流量并变现。流量的本质是用户,影响用户判断和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数据,点击量则是最重要的数据之一。使用“轻抖”APP进行刷量的用户提高了其任务视频的曝光度与点击量,也势必影响抖音平台对该任务视频的搜索权重加权及流量分配倾斜,而且对互联网产品服务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也势必影响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决策,且必然增加其甄别剔除无效数据、维系平台良好生态的经营成本。


案号:(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某平台上完成关注、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赏金。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马公司)系“轻抖”产品的收款方。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组织运营“轻抖”系列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有偿“刷粉刷量”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

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原告系统推荐算法,提升任务视频的曝光浏览量,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视频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针对账号进行人工制造关注数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被告大焱公司以正常网络营销手段为由,以寄生于抖音APP的“轻抖”APP组织刷量的行为,既不符合互联网提倡的竞争和创新之精神,也不符合互联网领域业已形成的商业道德。行为本质为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或者网络平台,甚至是互联网经营者的地位和商誉虚增数据,以达到提升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之目的,实为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行扰乱正常公平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之实。

其次,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是获取流量并变现。流量的本质是用户,影响用户判断和选择的关键因素是数据,点击量则是最重要的数据之一。使用“轻抖”APP进行刷量的用户提高了其任务视频的曝光度与点击量,也势必影响抖音平台对该任务视频的搜索权重加权及流量分配倾斜,而且对互联网产品服务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也势必影响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决策,且必然增加其甄别剔除无效数据、维系平台良好生态的经营成本。

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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