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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案评】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百一案评】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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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息处理者在网络登录注册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提供用户“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登录方式,属于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作出同意,该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未取得有效同意构成侵权。


信息处理者在网络登录注册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提供用户“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登录方式,属于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作出同意,该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未取得有效同意构成侵权。


案号:(2021)京0491民初5094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收集原告的手机号码,并为原告配置了被告应用产品的账号密码,发送至原告手机号码。此外,在未经原告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将其产品中的账号信息在其关联产品中超范围使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私人生活安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由于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为原告配置了账户和密码,导致原告登录被告网站和软件时与一般用户注册界面不同,未经过勾选个人信息相关知情同意的步骤,直接进入登录页面,因此,被告在原告登录过程中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在此基础上,原告主张,即使勾选了同意界面,被告在登录环节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仍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在用户首次登陆界面要求用户提交职业类型、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相关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登录方式,使得提交相关信息成为成功登录、进入到功能使用首页的唯一方式。此种同意或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体不自由或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地作出,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意。
因此,在首次登录页面设置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界面,未提供跳过或拒绝等选项,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强制收集,不产生获取有效授权同意的效力。
综上,被告未事先征得原告有效同意,在涉案两款产品中强制收集原告职业、学龄阶段、英语水平、学习目的等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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