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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浩案例|一种无人割草机

路浩案例|一种无人割草机 路浩知识产权
2022-11-24
2
导读:第三代理中心




路浩案例


01



第三代理中心



审查员在评价从权中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通常会根据所需要检索的技术特征从其主观意愿寻找能够否定申请创造性的相关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采用对比文件相结合的形式否定从权创造性,而往往会忽略掉同一技术特征在不同的环境应用下可能会起到不同的作用,在答复此类意见通知书时,也就很容易顺着审查员“容易想到且容易结合”的思路而漏掉具备说服力的争辩点。


尤其是在申请文件中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应用于相同领域,且技术特征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确定本申请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然后从整体上分析对比文件进行组合时是否具备结合启示。如果能发现对比文件间结合存在障碍,尤其在面临对比文件相结合时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起到的技术效果,相较于本申请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时产生了反向教导的情况,甚至能发现对比文件间结合不仅不能解决本申请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起到了与本申请截然相反的技术效果,通常会极大的增加创造性答辩时的说理力,进而增加撤销驳回决定的可能性。


01
基本信息

申请号:20*********11
发明名称:一种无人割草机

审查员于2022年6月20日针对申请人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所修改后的文本,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进行了创造性答辩,审查员在前置审查阶段撤销了驳回决定并于2022年8月31日发出了授权通知书。

02
案例详情

在实审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阐述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差异,并阐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技术特征“张紧调节器6-2”,同时结合本申请的图3和对比文件2的图4以期说服审查员:


本申请图3    


对比文件2图4


申请人认为:由于每个行走装置2都具备独立的驱动,故通过张紧调节器6-2来实现对于转向灵活程度的把控尤为重要,太紧则需要更大驱动才能完成转向,而太松又会使得驱动马力再大也很难在具有一定坡度或障碍物的情况下完成顺利转向,故本申请可以针对每个独立的行走装置的从动情况以及驱动情况的差异性分别对每个张紧调节器进行设置调节,以达到最好的同步性。

审查员并未认可第一次意见陈述,在实审阶段的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以期从另一角度出发阐述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差异,并具体认为:

对于割草机而言,底盘下方的空间用于尽可能实现割草面积的最大化,故本发明旨在解决如何将行走装置尽可能的设置在底盘上方的技术问题,以增加底盘下方的割草面积,进而提升割草效率,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用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具体地,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车轮1,联轴器2,横传动轴3,主动锥齿轮4,从动锥齿轮5,滚动轴承6,滚动轴承7均设置在车板下方,并按照对比文件2中的设计用于对比文件1,则会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所形成的整体结构中,丧失用于放置割草系统的空间,进而无法使用割草功能,从而违背了本申请作为割草机的设计初衷。

然而,审查员未认可第二次意见陈述,并下发了驳回通知,至此申请人所能够在本申请中发现的,并能够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以凸显本申请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均未被审查员接受,如果仍然按照以上思路提出复审请求,风险较大且无法保障请求人的利益,申请人再次仔细研读所有对比文件以及本申请,逐字段的分析申请文件以及所有对比文件中每一技术特征的含义、作用、结合应用以及其在相应说明书中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并在最终的复审请求中将原权利要求8中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无人割草机还包括至少一组红外测距传感器;所述红外测距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底盘的底部,用于检测在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内是否存在障碍物,并将检测信号发送给所述主控制器;所述主控制器根据所述检测信号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或者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启”以及说明书中技术特征“当存在障碍物的情况下,无需利用升降电机调整作业高度,若不存在障碍物,则向下调整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直至检测到所在的平面内存在障碍物后,再向下运行预设距离之后,驱动割草装置开始作业”添加至原权利要求1中,并具体认为: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红外测距传感器安装在底箱的底部且靠近箱体的前侧位置,在工作过程中红外的检测方向遇到较为突起的凸块或是石头时,红外信号经过处理后传递给CPU模块,CPU模块通过驱动模块控制升降电机的运行,最终达到控制底箱高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红外测距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底盘的底部,用于检测在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内是否存在障碍物,并将检测信号发送给所述主控制器;所述主控制器根据所述检测信号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或者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启停”。

对此,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虽然均采用了红外测距传感器,但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意愿以及动机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红外测距传感器”,以解决如何“当存在障碍物的情况下,无需利用升降电机调整作业高度,若不存在障碍物,则向下调整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直至检测到所在的平面内存在障碍物后,再向下运行预设距离之后,驱动割草装置开始作业”这一技术问题,具体地:

本申请中的红外测距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底盘的底部,用于检测在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内是否存在障碍物,并将检测信号发送给所述主控制器;所述主控制器根据所述检测信号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或者控制所述割草装置的启停;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红外测距传感器设置于割草电机的转动轴末端,并随着割草电机的转动轴一起转动,以检测其所在的平面内是否存在障碍物。当存在障碍物的情况下,则说明无人割草机所在作业区域的草的高度超过了割草电机的作业高度,则无需利用升降电机调整作业高度,可以通过主控制器10直接驱动割草装置5开始作业;若不存在障碍物,则说明无人割草机所在作业区域的草的高度低于割草电机的作业高度,则需要向下调整割草装置5的作业高度,直至检测到其所在的平面内存在障碍物后,再向下运行预设距离之后,再驱动割草装置5开始作业。

而在对比文件3中,该割草机在移动过程中红外的检测方向遇到障碍物时,红外信号反射回来被接收管接收,经过处理后信号传递给CPU模块25,CPU模块25将指令信号传递给换向器26,控制工作中的移动装置2转向,避免该割草机撞到障碍物对其产生损坏,在移动过程中红外的检测方向遇到较为突起的凸块或是石头时,红外信号反射回来被接收管接收,经过处理后信号传递给CPU模块25,CPU模块25通过驱动模块27控制升降电机5的运行,使其下方的底箱4升高,避免高速旋转的切割片18击打石块,对其产生损坏。

即在本申请中采用红外测距传感器是为了检测前方是否有障碍物,其障碍物为草;而对比文件3利用红外测距传感器是为了检测前方是否有障碍物,其障碍物为突起的凸块或是石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中虽然均采用了红外测距传感器,但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本申请在检测到前方有草时,则无需调整升降高度,直接进行割草处理,而当无法检测到有草时,则调节升降高度,直至存在障碍物为止,本申请提供的无人割草机,通过增设红外测距传感器,能够实现对于驱动割草装置的作业高度的自动调整,以提升割草效率;而在对比文件3中,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石块对切割装置产生损坏,故其设置红外测距传感器的目的是为了避开障碍物,其具体做法为控制升降电机的运行,使其下方的底箱升高,避免高速旋转的切割片击打石块,对其产生损坏。

基于以上论述,最终审查员在复审的前置审查阶段撤销了驳回决定。


03
小结

在本案中,“红外测距传感器”作为常见测障器件很容易在割草机相关领域被审查员检索到,而申请人也会因为其“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的“显而易见性”,而在各阶段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其忽视掉,进而主观臆断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红外测距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与其他对比文件相结合的,且能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最终白白错失掉能够改变审查员对本申请客观看法后撤销驳回决定的机会。

| 文案撰写:邓亚光

| 排版美化:尹   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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