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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保密费却依旧败诉,企业到底错在何处?

支付了保密费却依旧败诉,企业到底错在何处? 中规知识产权认证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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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孰是孰非?点击本文了解吧




导读

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傻傻分不清楚?

那就有可能面临本案例中的风险。




案例及解读

张某曾在L公司任职技术研发岗位工作,在职期间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L公司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此张某将L公司告上法庭。

L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每月向技术人员支付保密费500元,同时按《考勤与休假制度》的要求,在员工缺勤、旷工期间扣发保密费。L公司认为上述保密费等同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不竞业的补偿,故公司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所支付的“保密费”不符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本特征,并非对竞业限制的补偿,而属于工资范畴,在张某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L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小资来支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公司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给予的补偿金。本案中,L公司发放的保密费属于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该保密费的金额相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过低,因此不能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混同。

所以,小资再次为大家划重点: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发放时机等都不同,所以别再认为付了保密费等同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啦!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要求与员工进行约定,并在员工离职后及时依照约定给付补偿金,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资产,为组织保持竞争优势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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