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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实务】恶意注册的“紧箍咒”:主观恶意导致从严判定商标近似

【百一实务】恶意注册的“紧箍咒”:主观恶意导致从严判定商标近似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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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我所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第59754627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等商品上。第三人以其在先注册的第9094302号“”图形商标(下称“ 引证商标 ”)及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策略
本案重要代理策略: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已经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并未继续评述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鉴于商标近似性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且引证商标在中国实际使用证据数量较少,为巩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即本案第三人的被诉裁定结果,代理人在诉讼阶段重点提交了原告申请注册的200余件商标中数十件商标存在明显模仿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或持续申请注册小众行业通用名称的一贯恶意证据,为维护有利的被诉裁定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 “ 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 之情形。


原告主要主张:
  1. 商标不近似: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2.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诉争商标自申请后已投入大量使用和宣传,形成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功能。
  3. 引证商标知名度有限:第三人未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
  4. 无主观恶意:申请时不知晓第三人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


被告国知局与第三人主张: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外,第三人代理人在庭审中结合诉讼阶段证据重点补充陈述了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一贯的主观恶意,囤积超过 200 余件商标,其中数十件商标均与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也存在将多个行业通用词汇注册为商标的一贯行为,且三件国知局在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过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本案为图形商标的注册与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具有以下重要启示:


1.图形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核心:整体视觉效果与混淆可能性
法院在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时,并非进行机械的细节比对,而是侧重于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考察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综合因素。只要整体印象相近,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即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尽管两商标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但其核心的“圆嵌三角”结构及内部线条分割方式构成了强烈的整体相似性。


2.“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抗辩的证明标准高
《商标法》虽规定了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性,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抗辩的审查极为严格。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连续、广泛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唯一的商誉联系,达到了足以与在先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仅提供零散的生产、销售合同或单据,难以达到证明标准。本案原告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知名度,故抗辩未获支持。


3.商标申请前的检索与规避设计至关重要
本案原告主张申请时不知晓引证商标,但法院的判决表明,主观认知并非商标近似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只要客观上构成近似且可能造成混淆,即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尤其是图形商标,务必进行全面、专业的在先权利检索,对检索出的近似商标进行有效规避设计,避免投入大量资源后因侵权或无效宣告而遭受损失。


4.国际品牌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意识
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一家沙特阿拉伯公司,其积极在中国维护其商标权并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国际品牌对中国市场的重视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中外权利人的平等对待。这也提醒国内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需具备全球化视野,尊重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
本案件主办团队成员包括上海百一律师事务所侯嘉炜律师、李晓岩律师、胥婉姝律师、李洁律师。

关于百一®️

百一知识产权(Foridom IP LAW FIRM)设立于2004年,是专业的品牌与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上海百一律师事务所、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百一领御专利代理事务所。

百一®️强调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力争“客户权益最大化”,团队通过不断提升专业能力,追求“卓越创造可能”,帮助客户实现"智慧、权利、财富"的有效转化,与客户共同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百一®️法律服务品牌在2023年荣获“上海好商标”,在2024年纳入徐汇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四批),在2025年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十七批)。 

百一®️获得业内高度认可,荣获WTR世界商标1000强、全国5A级商标代理机构、2022-2025全国商标代理服务金牌示范单位、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连续十年)、首批上海优秀商标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商标代理服务规范达标单位;入选IAM全球专利1000强、MIP杂志中国东部专利服务排名第一梯队、中国星级专利代理机构、首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头部服务机构;团队被评为2019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卓著团队、2019年全国十佳著作权诉讼律师、2022年度上海市海外商标保护优秀奖;“百一”知识产权连续六年获得合同信用等级AAA认证,被律新社《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收录。

 百一®️代理多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入选2022-2023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021-2022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020-2021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019-2020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案例、2021年度《中国版权》著作权经典司法判例、2021年度上海十佳著作权经典案例、2020年度上海十佳商标案例、2015-2016年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年2006年度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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