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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军律师代理客户应诉某国外公司商标异议获胜

赵吉军律师代理客户应诉某国外公司商标异议获胜 知识产权诉讼圈
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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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4月,国内某知名高端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梦丰+MYFERT+

2011年4月,国内某知名高端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梦丰+MYFERT+图形”组合商标(如下图),其指定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大类中的“肥料;碱;硫酸铜;化学防腐剂;工业化学品;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生物化学催化剂等”。2012年4月27日,该商标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公告。

2012年7月16日,在上述商标初审公告期即将届满时,日本著名女士内衣服装生产企业株式会社华歌尔 WACOAL CORP.公司突然针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其异议申请中的引证商标为该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第158727号图形商标(如下图)。该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5类中的“女妇胸衣和女式贴身内衣裤;紧身裤;女裤;女睡衣;长袍;礼服;外衣;包括连衣裙;女短罩衫等”。

株式会社华歌尔公司在其异议书中提出多条异议理由,包括:引证商标属于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当得到法律充分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28条;被异议商标申请侵犯了其对图案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31条;被异议商标恶意模仿引证商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10条等。为支持其异议理由,株式会社华歌尔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该引证商标图案1979年在日本设计发表的证据,以及该商标被广泛宣传使用证据;另外,该异议人还提供多份官方文件显示,以该引证商标及其在先著作权为依据,其已经在中国商标局成功地将多个他人在相同类别或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成功异议或撤销。

收到上述商标异议后,该被异议商标申请人高度重视这一来自外国公司的商标异议行为。为妥善应处此案,申请人企业经多方接洽沟通和慎重研究,最终决定在其已有的商标代理人之外,再行聘请知识产权诉讼专业经验丰富的赵吉军律师代理其应对处理此商标异议。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对华歌尔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该商标异议理由中的核心问题是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而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即针对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异议理由的分析是此案异议答辩的重点问题和基础问题。如果在该条理由上将异议人的主张和观点证伪,则其余异议理由将失去基础、更难以成立。

经过反复研究,赵律师组织起草了针对该商标异议的答辩书,在其中逐一、详尽地辩驳了异议人提出的各条异议理由,并重点阐述了两商标图案之间的显著差异性,指出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鲜明特征和独特寓意,与引证商标图案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联系,更不存在构成作品抄袭的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

关于引证商标图案的设计特点和视觉效果,异议人在异议书中的解释是:该图形根据“华歌尔”的英文“WACOAL”的第一个字母“W”设计而成,两条绸带形的曲线象征纤维和纺织品,组成花型的流线型曲线,表现了富有女性魅力的典雅和追求新潮的现代风韵,整个图形预示着“华歌尔”之花盛开。

而针对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赵律师指出该图案设计是以中文“梦丰”首字拼音字母和“MYFERT”中首字母“M” 为原型,经艺术化处理形成两个重叠的、黑白度一深一浅的“山丘”形状,寓意“丰收的粮食堆积如山”,即“粮堆如山”。该商标图形与文字及答辩人的肥料商品和经营行业贴切呼应,与引证图案具有实质不同。

进一步地,赵律师在答辩书中采用了大量篇幅,从作品内容角度就两个商标图案设计的每一具体特征、细节、艺术表现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对两者的差异进行了详尽阐释,从而得出结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图案作品,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似,更不存在华歌尔公司主张的所谓恶意模仿、抄袭的可能性和事实,申请人自己设计的商标图案并不侵犯华歌尔公司对其花型图案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最终,赵律师代表客户组织了十四页的异议答辩书,结合相关证据提交商标局,请求商标局驳回异议申请,依法核准涉案商标注册。

2013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华歌尔公司的全部异议理由均不成立,核准涉案商标注册。至此,该商标异议程序以商标申请人获胜而结束。

株式会社华歌尔公司随后不服该商标异议裁定书,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赵吉军律师继续受客户委托应诉处理该商标复审事宜,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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