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针对原告青岛金岭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岭电器)诉被告亚洲工友(威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亚洲工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亚洲工友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金岭电器是一家专业木工机械研发、制造企业,产品广销国内外市场。因拥有“快速张紧机构及含有该机构的木工带锯”专利,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产品,2016年3月,金岭电器委托赵吉军律师代理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亚洲工友停止专利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中,亚洲工友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赵律师受托代理金岭电器应诉该无效请求,案件经口头审理后,亚洲工友撤回了该无效请求。
2016年12月,青岛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亚洲工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亚洲工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再次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做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