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8日至9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在广西南宁顺利召开。来自律所、高校、企业、法院等各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约300人参加本次会议。8日下午,专利法分论坛、版权法及娱乐法分论坛、商标法分论坛、竞争法分论坛、非物质文化遗产分论坛同时进行,各分论坛主题设置紧扣知识产权行业的热点问题,邀请知名教授、著名企业法务、资深法官、专业律师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主题发言,得到大家的热情关注。

赵吉军律师作为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研讨会和年会,并作为专利业务小组牵头人具体负责组织了8日下午的专利分论坛活动。本次专利分论坛设专利侵权司法审判、专利案件统一上诉法院审判制度改革、专利运用及制度完善及专利诉讼实务研究等三个专题,与会专家就专利法律实务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赵律师在论坛上作了《统一上诉法院制度对确立专利侵权新型抗辩事由的影响》主题演讲。赵律师认为,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二审由统一上诉法院管辖,在案件类型方面,实现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二审统一管辖,这一制度改进,不仅有利于侵权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更能实现专利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其意义重大。
具体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抗辩制度,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对接,将直接影响某些民、行交叉侵权抗辩事由的真正确立和实现。赵律师提出,所谓专利侵权中的民、行交叉抗辩事由,是指那些具有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相交叉特点的抗辩事由,即某一项侵权抗辩事由的提出,也会涉及到该事由作为专利权无效理由而与专利权有效性判断发生牵连的情况。此类民、行交叉抗辩事由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抵触申请抗辩”和“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

针对“抵触申请抗辩”,赵律师认为,在先前专利侵权民事程序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二元分离的模式下,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涉及专利确权方面理由和事实被严格排除在审理之外,生怕造成超越职权的嫌疑和两种程序间的冲突。而“抵触申请”本身就是专利确权中的概念,审查一份证据是否构成抵触申请,本属于专利确权纠纷审理的范围,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审理抵触申请抗辩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了专利确权职权范围内的事实审理,于是才出现了“抵触申请参照现有技术抗辩审查”的说法,试图把抵触申请抗辩转化为已有明确法律规范的现有技术抗辩道路上来。但是“抵触申请参照现有技术抗辩审查”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模糊甚至错误之处,诸如抛开抵触申请破坏专利新颖性这一要件,笼统地把“在先申请、在后公开专利文件”称为抵触申请并当作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实则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与专利法冲突。同时,假如被告的抗辩证据构成原告专利抵触申请必然导致原告专利没有新颖性,在此情况下,专利的有效性已被实质否定,再去参照现有技术抗辩审查被告实施的技术是否属于抵触申请技术,明显不合逻辑。统一上诉法院制度下,抵触申请的审查判断可以在侵权诉讼和确权诉讼审理中秉持更为一致的标准和规则,解决效力裁判和侵权裁判的对接问题,让抵触申请抗辩回归其本来面目,确立真正的抵触申请抗辩规则,即“被诉侵权人提交的一份中国专利文件构成原告专利抵触申请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使该抗辩成为高效解决专利侵权争议的新制度。

针对“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赵律师认为,之前最高院在指导案例中已经对因专利保护范围不清导致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定提出了案例规则,在另外为数不多的专利侵权判例中也涉及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判定原告指控不成立的认定。但是,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还没有作为一种明确的抗辩事由被确立,究其原因,也是与该事由认定涉及专利权效力判断问题有关。在侵权诉讼中保护范围不清的审查和确权诉讼中裁判标准的一致性,仍然是该抗辩事由得以确立和适用的关键所在,而专利案件统一上诉法院制度的确立,恰恰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找到了途径。在专利案件统一上诉法院制度下,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法官有条件按照统一裁判标准审查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抗辩。从而,既提高侵权纠纷解决的效率,又能避免侵权裁判与效力裁判的冲突,减少诉讼程序迂回造成的司法资源耗费和当事人诉累。
最后,赵律师总结认为,充分发挥统一上诉法院在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两个领域内审判资源、裁判标准和政策考量的贯通性和一致性优势,可以使抵触申请抗辩、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等新型民、行交叉抗辩事由得以确立,走上司法实践的前台,有力推动我国专利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