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加手机”指责iPhone 6 外观专利侵权:差距实在是大了点儿
赵吉军\文康律师事务所
听有消息说国内一手机厂商指责苹果公司的新产品iPhone 6外观设计涉嫌抄袭,甚至就此事向苹果公司发律师函提出交涉。出于职业的好奇笔者今天翻找了一些媒体信息,想看看究竟是怎么会儿事。
先是看到新浪微博“@百加手机设计师”发布了一些评论,称iPhone 6多处设计细节与自己独创的手机设计雷同,并以图片对比的形式指出两者设计间“至少有7处完全一致的外观设计”。
又看到新浪微博“@百加手机”上深圳市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此事发表评论“不需要抱大腿,但需要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在iPhone 6发布前,曾经尝试通过邮件的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该微博中还公开了一份由“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就iPhone 6外观侵权问题发给苹果公司的律师函。

另外,微博认证“百分之百公司董事长徐国祥”的新浪微博“@百加手机徐国祥”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关于百加V6和iPhone 6设计撞车,我们一直选择低调处理,期望可以和苹果建立平等的沟通渠道,我们尊重苹果,但是更希望中国原创也可以被尊重”。
顺着以上的信息,笔者很快检索到了“百加手机”一方所指出的被iPhone 6侵权的外观设计专利,ZL 201430009113.9,名称“手机(100C)”,专利权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该专利2014年1月13日申请,2014年7月9日授权。该专利的设计图案如下:

该手机设计的主视图(手机面板),除屏幕和边框外,还有屏幕上方的条形声音窗口和圆点状感应窗,屏幕下方有三个操作标记。整个面板设计与一般常见大屏手机没有明显区别。手机背面图案(后视图),在后壳的左上角设置一圆形镜头,镜头下方设置一圆形闪光灯,后壳右下角有轮廓为长条状的多排音孔。如下:


随后,笔者又到苹果网站上去看看iPhone 6手机的样子(因不使用苹果手机此前对iPhone 6的外观没有关注和印象)。这一看倒是顿觉有些大跌眼镜:将百加专利与iPhone 6的外观相比,两者的差异实在是太大了点儿。
这样两个明显不同的手机外观,如何能被认定是涉嫌抄袭和侵权?
众所周知,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作为手机产品的外观,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的部位是面板和后壳。iPhone 6的面板设计除了屏幕,上部麦克音孔和感应孔外,底部有凸显的一圆形图案,这一设计基本是沿袭了之前iPhone手机的面板式样,与201430009113.9外观专利的手机面板差异非常明显。

再看iPhone 6的后壳设计,左上角设置摄像头,水平向布置闪光灯。在后壳的上下部具有条形图案装饰,后壳上没有任何音孔设计。这一设计与201430009113.9外观专利的手机后壳也明显不同。
至于手机侧面四周的按键、数据接口、音频接口等设计,本身属于产品常见结构,专利中也没有展示任何突出的外观特征,这些部位基本不构成对两者外观比较的实质影响。


笔者注意到,百加手机微博中,展示了一些自己手机与iPhone 6设计对比的图片(没有将专利图案与苹果手机比较),但主要在强调一些局部细节的相似性,诸如外壳的圆角、按键和镜头的形状等,却明显有意回避了自身专利与iPhone 6的整体对照。但这些局部外观一方面对产品整体外观没有实质改变效果,另一方面这些局部外观特征实际上也是同类产品上常见设计。



很显然,就像许多网友所说的那样,这两款手机设计在法律上难以构成外观的相似。报道说,对于百加手机交涉外观专利侵权的律师函,苹果公司至今尚未做出任何回应。但笔者认为,对该律师函,苹果公司恐怕很难找到理由认为有回应的必要。
也有网友说,百加手机指责iPhone 6外观抄袭本身就是一次炒作营销。
但笔者认为,无论炒作还是营销,首先要重视事实和法律,重视专业分析和判断,做到有起码依据,至少不能违背常识。否则,非但赢不了市场,也很难赢得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