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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三)——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三)——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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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三)——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一)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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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三)——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植物新品种的育成投资大、周期长,育种中间材料是培育新品种的关键和基础,但很容易复制流失。近年来,随着转基因和基因编辑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大规模应用,育种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具有育种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中间材料。新修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25年4月29日公布,并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的《指南》中,“植物品种”的范畴与《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品种的定义衔接不够精准,育种中间材料无法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植物品种”的定义,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满足创新主体的诉求。
(二)修改内容
1.关于“植物品种”的定义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动物和植物品种”中增加“植物品种”的定义,即“专利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修改解读】
将《指南》中“植物品种”的定义保持为与《种子法》相关定义一致,在专利制度和植物新品种制度之间形成有效衔接,避免种业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空白地带。上述修改符合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要求和《专利法》立法本意,能够更好地促进生物育种产业的发展。
2.关于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科学发现的相关规定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增加“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
【修改解读】
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未经过人工选育和改良,没有人类技术手段介入,属于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参考《指南》中对野生微生物以及自然界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者DNA片段的规定,增加“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为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则不属于科学发现。
3.关于“植物品种”的判定原则
《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中规定,“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修改解读】
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植物品种”的判定原则。具体而言,判断请求保护的主题是否为“植物品种”,需要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主要是分析请求保护的植物或其繁殖材料在群体上是否具备主要性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群体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群体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审查实践中对“植物品种”的判断,可以分情况予以考虑。
如果权利要求明确请求保护一种植物品种或其繁殖材料,例如“一种转基因大豆品种”,则其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植物或其繁殖材料是通过无性繁殖选育获得的,所有个体均复制母本的遗传物质,为性状相同的克隆,则所述植物或其繁殖材料具有群体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属于植物品种。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仅以某性状DNA或者功能蛋白序列限定的宽泛植物群体或其繁殖材料,权利要求不包含对完整植株的结构组成和全部基因组信息的限定,则其改良基因或者蛋白以及目的性状适用于众多植物群体或者植株个体。而上述植物群体或者植株个体之间,除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基因或者蛋白之外,并不具有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遗传背景,请求保护的植物群体或其繁殖材料就不会具有主要性状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从权利要求整体上判断,其保护主题不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
4.关于判断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品种”的相关规定
《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转基因动物和植物”中,在“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之前增加“如果”二字。
【修改解读】
本次《指南》修改对“植物品种”的范畴限缩后,转基因植物只有“在其群体上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并且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才是“植物品种”。因此,增加“如果”两字,以提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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