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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系列三

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系列三 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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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系列三

案例五:某公司与某眼镜店等四起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三位一体”联席调解组织化解系列商标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取得某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某公司调查发现,某眼镜店等四家经营主体在其店铺内销售涉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于是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组成“三位一体”联席机构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中,一是灵活选地点。考虑到调解双方的距离和便利度,本着省时间、少成本原则,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最终确定选取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调解场地,最大限度便利双方当事人。二是精选调解员。该案件被告数量多,涉及区域广,需要专业性强的调解员参与调解,经研究,确定了由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法院具有审判经验的知识产权法官、辖区市场监管所长和调委会律师调解员组成的“三位一体”联席调解团队进行全程调解。三是专业解纷争。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运用各自领域专业优势,从不同角度进行解答式解惑。法院就纠纷存在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对法律方面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市市场监管局从市场监管角度给出专业意见和业务指导。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从保护机制角度向当事人普法宣讲。最终,调解团队运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示范调解+集中调解”“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三调”模式,使得当事人激烈对抗情绪快速破冰,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争议等焦点问题快速达成共识。最终,四起案件当事人均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

【案件点评】

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多为商品流通环节的销售商,且以个体工商户居多。该类案件往往存在着诉讼标的小、批量案件多、涉众面大、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对抗激烈等特点。因此从多角度、多部门联合进行调解,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地方区域特点,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三机构打造“一院一局一中心”组合拳,“三位一体”联合调委会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运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示范调解+集中调解”“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三调”模式,快速破除当事人激烈对抗情绪,解决当事人无法诉前面对面调解、批量案件同案不同果、调解后履行难等问题,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共同出效,实现权利人、被控侵权人以及调解员三方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案例六:某家化公司与22家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法院+知产部门”联动化解商标侵权批量案件

【案情简介】

某家化公司持有多个驰名商标及注册商标,其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地区多家商户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于是将22家销售商户诉至法院,请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形成批量系列案件。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批案件侵权地分散、涉案金额较小、侵权时间较短,具有较大调解空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局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聚焦合法来源抗辩审查,追溯侵权源头。调解员首先对该批纠纷进行集中梳理,发现争议点在于“侵权商品来源”。为从根源上打击侵权,调解员优先引导销售商户提供进货线索。但涉案商户多位于乡镇辖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难以明确说明商品上游来源,且不同商户的进货时间、渠道零散,导致侵权源头难以锁定。

聚焦双方证据认定,明确侵权责任。为明确基本案件事实,调解员对某家化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清单化审查,确认其商标权及商户侵权初步证据。同时,现场逐一比对商品,以客观证据打消商户疑虑,明确商户侵权事实。指导法官现场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多元解纷案例库相关案例,对商户进行靶向普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不足消除其思想误区。同时,引导某家化公司理性认识乡镇商户经营状况,考虑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快速制止侵权。

聚焦侵权规模差异,分类确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各商户销售时长、侵权商品数量、获利情况等侵权情节存在差异,调解员结合指导法官提供的赔偿计算标准,与某家化公司逐一沟通,最终确定3000—4000元的合理赔偿区间,并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细化赔偿金额,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给销售商户造成过重经济负担。最终,某家化公司与22家商户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针对知识产权批量案件的特点,法院委托知识产权局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优势,先积极引导侵权者排查侵权商品来源,推动从销售端维权向分销端及制造端延伸,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通过锚定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令商户清晰认识到侵权责任;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提供法律适用、类案检索等法律支撑。通过两部门形成合力,促使纠纷高效化解,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乡镇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现状,实现了“保护创新”与“保障民生”的平衡。

来源:维权援助处

采编:合作交流处

投稿邮箱:hzjlc4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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