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览
一、RCEP协定成员国
1.日本内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
2.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新法规
3.缅甸商务部发布新电子商务指南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
1.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就《考虑行使介入权的机构间指导框架草案》征求意见
2.英国知识产权局暂停使用其关于人工智能专利的审查指
3.欧盟知识产权局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运营
一、RCEP协定成员国
1.日本内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
2023年11月24日,日本内阁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分法律的施行日期的政令》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分法律政令》(以下称“政令”),确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日期,同时对法案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内容有:
(1)关于包含他人姓名商标的具体要求。当注册的商标中包含他人姓名时,应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与他人姓名无关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所提交的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滥用申请并予以驳回。
(2)通过电子申请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费用金额。申请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e-Filling网站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时,政令规定申请人提交每个商标注册申请都必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缴纳9000日元的规定金额。
(3)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费用的减免制度。该政令对于中小企业可享受的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费用减免制度进行修改,对案件数量进行限制,但是大学和初创企业不受数量限制的约束。费用减免的案件数量上限将根据企业的平均专利申请数量确定。
其中,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费用金额的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包含他人姓名商标的具体要求、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减免制度以及其他规定的修改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译自https://www.meti.go.jp/press/2023/11/20231124001/20231124001.html)
2.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新法规
2023年11月12日,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的第2023-023号备忘录公告,即《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实施细则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
《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范围:现场表演或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表演者应符合下述条件:①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②《罗马公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③既非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也非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但其表演:(i)在菲律宾或其他缔约国进行;或(ii)被录入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和《罗马公约》第5条和第6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中或广播节目中。
录音制品由以下任一制作者制作:①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②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③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且在以下任一国家(地区)首次出版:①菲律宾;②在另一缔约国,如果录音制品在非缔约国首次出版,但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也在菲律宾或缔约国出版,则应视为在菲律宾或缔约国首次出版。
但《实施细则》不适用于:(a)由非自然人表演者创作的表演;(b)1978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表演或录制的录音。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
(3)单一公平报酬规定(SER)
当唱片制作人和表演者的唱片在公共场合播放并在广播和电视上播放时,他们将获得单一公平报酬。《实施细则》规定单一公平报酬相关规则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或直接用于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复制,或以盈利和提高利润为目的的公开表演。
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可以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报酬金额,但协议应进行谨慎的编制,考虑到各种相关情况,以使表演者更加受益。使用者每次使用录音制品应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一份单一公平报酬,而不是分别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单一公平报酬。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表演者和制作者应平分报酬。使用者可以根据权利人事先达成的协议,排除其他人向表演者、制作人或其各自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单一公平报酬,但必须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
最后,除非权利人明显无权获得付款,否则使用者不得扣留付款。菲律宾本地集体管理组织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认证证书或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名单(或两者兼而有之)中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以及与本地认可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互惠协议,应被视为享有权利的充分证据。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6e54319-c850-4180-9a7b-572f7b5b6d40)
3.缅甸商务部发布新电子商务指南
近期,缅甸商务部(MOC)发布了电子商务指南,该指南以保护缅甸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促进道德商业实践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目的。
自202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注册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并支付申请费和注册费。对于未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商务部将依据《基本用品和服务法》对其采取行动。
该指南共有18个章节,包含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和在线知识产权、电子合同、在线支付条款以及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基本涉及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
目前,《2019年商标法》(已经于2023年4月1日生效)是缅甸唯一一部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如《2019年版权法》《2019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2019年专利法》尚未确定生效时间。因此,缅甸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和执行网络知识产权。但是,随着该指南的出台,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除此之外,该指南指出,知识产权的注册、许可和执法必须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进行,这突出了在线下和线上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方法,共同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编译自https://www.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myanmar-establishes-guidelines-for-the-new-registration-requirements-for-ecommerce)
1.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就《考虑行使介入权的机构间指导框架草案》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8日,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就《考虑行使介入权(March-In Rights)的机构间指导框架草案》征求意见。该框架审查了联邦资金资助机构在决定是否行使介入权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介入权起源于1980年的《拜杜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联邦资金的接收方将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发明专利的申请权,但资助机构将保留介入权,即如果一项发明没有被商业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开放,政府可以介入并让专利持有机构将其发明许可给其他公司。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负责颁布有关联邦资助发明的管理和许可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的框架草案的内容包括:
(1)向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说明行使“介入权”的先决条件,以及在满足这些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机构应收集的事实以及在确定是否介入时要考虑的因素;
(2)确保行使“介入权”的决定与《拜杜法案》的政策和目标保持一致;
(3)鼓励以统一和可预测的方式利用“介入权”;
(4)平衡激励对发明商业化的产业投资与促进公众利用发明的需要之间的关系。
拟征求意见的要点包括:
(1)机构是否清晰了解何时行使“介入权”以及可能考虑的因素;
(2)该框架中对《拜杜法案》或技术开发和商业化中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进行定义,此类术语是否易于理解;
(3)帮助理解与实施框架草案的建议;
(4)框架是否充分解决了公众利用发明开发产品的担忧;
(5)该框架并非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技术或产品,也不适用于处于特定开发阶段的发明。该框架是否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问题和场景?如何更好地处理技术领域或发展阶段中的差异?
(编译自https://www.aeaweb.org/forum/4187/interagency-guidance-framework-considering-exercise-comments)
2.英国知识产权局暂停使用其关于人工智能专利的审查指南
2023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对Emotional PerceptionAI公司的一项专利申请诉讼作出判决。该案涉及一个利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Emotional Perception AI)为用户推荐数据文件的系统的专利。该技术使用人工神经网络(ANN)以不同于常见搜索算法的方式组织音乐文件,向用户提供媒体文件推荐。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最初于2022年6月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申请构成“计算机程序”。根据《1977年专利法》第1(2)(c)条的适用,该条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然而,在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中,英国高等法院发现不能以此为基础排除该申请。
在判决之后,英国知识产权局宣布审查与人工智能(AI)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指南自2023年11月23日暂停实施,专利审查员不应根据《1977年专利法》第1(2)(c)条的“计算机程序”排除条款驳回涉及人工神经网络的发明。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0e4b922-19eb-465e-9284-5bdfc22d54a5)
3.欧盟知识产权局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运营
2023年11月2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调解中心将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免费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ADR)。
(1)调解中心的背景
2017年,欧盟商标(EUTM)立法改革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设立调解中心打下基础。该中心为涉及欧盟商标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各方之间的冲突纠纷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
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在举办2023年知识产权调解会议之后,调解中心正式启动。
(2)调解中心提供的服务
该调解中心将提供一系列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包括调解、和解和专家裁决。这些服务适用于欧盟知识产权局二审多方诉讼程序中的所有当事方。所有服务均由经验丰富且熟练掌握多语种的调解员和案件管理员提供,以减少当事人的沟通障碍。
中小企业还可以要求对一审程序(异议、撤销和无效)进行替代性争议解决。这项服务将在2024年和2025年分阶段逐步扩展至所有用户。
除此之外,调解中心还提供一个替代性争议解决平台,以提高可访问性,使调解员和各方能够在安全和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虚拟互动,确保争议各方都享有便利。
(3)调解的优势
调解中心旨在为用户提供补充、自愿、保密且易于使用的争议解决方案,以便他们在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能够选择最合适的途径。
调解中心将支持当事人在单一程序中解决广泛的争议,有效避免诉讼费用及其复杂性。此外,替代性争议解决工具旨在促进快速、高效地全球结算。其他优势包括灵活性、保密性以及可选择让知识产权专家作为评估调解人。这些特点使争议解决更加经济实惠,对小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跨境案件中更为有利。
(编译自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euipo-launches-new-mediation-centre-for-ip-disputes)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