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89号
关键词:地理标志、侵害商标权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是西湖区龙井茶协会,该协会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商标权利人。多年来,西湖区龙井茶协会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西湖龙井商标进行宣传和维护。
本案被告蔡万密是振兴茶庄城的经营者,茶庄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蔡万密在其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商标。
为制止侵权行为,西湖区龙井茶协会于2013年5月8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申请对蔡万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向蔡万密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侵犯了西湖区龙井茶协会的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蔡万密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作为一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子,其法律关系是极为明确的,并不是一个特别的商标侵权民事案子。我选择这个案子的目的是为了向广大读者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问题。
如果读者有心,可以检索该裁判文书。通过判决书的说理,我们可以为大家梳理出在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保护中的一些法律要点。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所有人理所当然为权利维护的主体
根据商标局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主体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主体。各类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供多样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志、古籍、年鉴、产品志等。可以说权利人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权是非常难的,一方面要证明该地理标志确实属于该地区,另一方面也需要证明该申请主体确实有资格、有能力获得该权利。
权利主体获得地理标志权利后也并不是就可以随意处置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按照之前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规范的管理。对于符合使用条件的主体予以许可其使用,并要对其产品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对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行为,也要进行权利的维护。
因此,本案中,西湖区龙井茶协会作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其理所应当地可以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行为采取各种维权手段。正如法院认可的那样:地理证明商标属于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证明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有权使用与侵权使用
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与普通的商标不同,它的权利主体并非是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体。权利主体其实是对于该注册商标的一个维护与管理主体,真正对该商标进行使用的主体是与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那么,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就分为有权使用与侵权使用。
如果你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产地,符合该地理标志产品要求,那么经过该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许可,你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了。但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同时,你也就必须要接受该标志权利主体的管理与监督。
如果你并不符合要求,也并没有经过该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许可,那么你在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时候就需要谨慎为之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尤其是对于产地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当地的,更应当谨慎。
【律师点睛】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发高。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地理标志权利所承载的商誉价值越来越高。集体组织纷纷积极地维护管理地理标志权利,这是商标权制度发展的一种高度体现。
然而,地理标志权利又与普通的注册商标权不一样,它本身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却因注册而被私有化。这样的本质属性必然会引发权利维护中的种种难度。本案中,我们会看到一个很有趣的地方,那就是被告蔡万密在其答辩理由中反复强调原告西湖区龙井茶协会名为维权,实为垄断。这个理由看似可笑,但我相信在各个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维权中,一定是不少见的。这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地理标志权利主体获得权利实属不易,管理权利也是千头万绪,笔者仅借此文就权利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维权主体看正主
话说看过宫斗剧的都知道,后宫里出了什么乱子,可不是谁都有资格说上几句的,只能是皇后娘娘或者是经皇上正式任命的具有后宫协理权利的皇贵妃或贵妃才可以参与的。你要是没有权力而在那说话,那可就是搬弄是非,扰乱后宫了。在权利维护这事上,同理。你的注册商标证书上写的是谁,谁才有权利去维权。当然,授权他人维权也是可以的,只是要注意,一定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手续。
第二、侵权主体须认准
本案中,被告蔡万密的振兴茶庄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而涉案地理标志是“西湖龙井”。第一感觉,就会觉得蔡万密的茶叶并不是来源于西湖地区的正宗龙井。所以,本案中的侵权主体找的还算是较为稳妥。但是在现实维权中,侵权主体本身出现在地理标志地区的属于多数。这种情况下,可并不是只要未经授权许可的主体的使用都是侵权使用了。如果该主体的商品确实来源于该地区,符合该地区的产品特征,同时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不充分,那很有可能因属于正当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侵权行为靠取证
本案中,被告曾提出原告的取证是钓鱼行为,是陷阱。因此,各位权利主体在维权取证中,一定要谨慎,切不可因取证的瑕疵影响了维权的效果。
作者:尚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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