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典型案例 | 欧盟专利侵权诉讼之UPC法院

典型案例 | 欧盟专利侵权诉讼之UPC法院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05-07
1
导读: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以下简称UPC)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本案当事人分别为专利权人HW公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以下简称UPC)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本案当事人分别为专利权人HW公司,以及被诉方美国NG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2023年6月1日,HW公司向UPC的慕尼黑地方法院(以下简称LM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声称美国NG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EP3611989B1。


2023年10月3日,LM法院发布关于保密程序的命令。根据《UPC程序细则》(以下简称RoP)第262.2条和第262A条的规定,LM法院确认了HW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的保密信息。此外,LM法院还规定了关于听证程序的保密措施,以及第三方对案件材料访问请求的相关保密处理。


2023年12月11日,LM法院发布了关于HW公司申请将诉讼扩展的初步命令。根据该命令公开内容,HW公司申请将诉讼扩展至发明专利EP3678321B3。


2024年1月18日,LM法院根据RoP 333.1条和RoP 263条的规定,允许HW公司将诉讼扩展至发明专利EP3678321B3。


2024年2月19日,LM法院发布了相关日程安排,并确认侵权诉讼价值以及无效反诉价值共计200万欧元。


2024年4月25日,LM法院发布命令要求HW公司提交与高通之间的许可协议,并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2024年12月18日,LM法院对HW公司与美国NG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案作出最终判决,并颁布永久禁令,要求美国NG公司停止其在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要点分析


本案的审理机构为UPC。UPC是基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建立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开始运行。2022年9月1日生效的RoP详细规定了UPC的运作程序。本案中,HW公司根据RoP 333.1条和RoP 263条的规定,申请将诉讼扩展至另一件发明专利EP3678321B3。


根据LM法院在2024年1月18日发布的命令内容,HW公司在2023年6月1日仅基于发明专利EP3611989B1提起诉讼,后于2023年11月23日请求将诉讼扩展至另一件发明专利EP3678321B3。主要原因在于发明专利EP3678321B3在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正在进行EPO的限制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HW公司主张,受限于发明专利EP3678321B3限制程序的进行,其无法及时在2023年6月1日提起的初始诉讼中包含基于发明专利EP3678321B3的诉讼请求,而是需要等待限制程序的结果,以确定该专利的确切保护范围。


对此,美国NG公司主张,HW公司在专利限制程序结束后才提出基于发明专利EP3678321B3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HW公司在专利限制程序结束前,应当已知晓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情况,可以就该限定性权利要求提起诉讼。美国NG公司还认为HW公司之所以选择在专利限制程序结束后提出基于发明专利EP3678321B3的诉讼请求,是在试图避免美国NG公司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反诉。此外,HW公司上述诉讼扩展请求如果被允许,将不适当地妨碍美国NG公司在程序中的答辩权利,HW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应该在专利限制程序结束前提出,以便美国NG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准备答辩。


LM法院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后,在2024年1月18日发布命令,确认了HW公司的上述请求,并批准其将诉讼扩展至发明专利EP3678321B3。原因在于,根据RoP 263条关于更改诉讼请求或修正案件的许可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向法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或修正其案件。


LM法院确认了HW公司在限制程序期间无法提起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合理的,并且认为HW公司也没有必要在限制程序期间提交诉讼。因为如果HW公司在限制程序期间提出基于原始专利的诉讼请求,而之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在限制程序中发生变更,HW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更改来适应限制程序的结果,这将导致诉讼过程复杂化,增加程序负担。HW公司选择在限制程序结束后提出诉讼请求以确保涉案权利要求为专利权利要求的最新状态,从时机上看是完全合理的。


同时,LM法院认为,HW公司的诉讼扩展不会对美国NG公司的诉讼程序造成不当妨碍。因为即便在同时审理涉及两件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件的情况下,也必须确保美国NG公司拥有与面对新诉讼时相同或类似的答辩机会。


基于上述原因,LM法院最终在2024年1月18日发布命令中允许了HW公司的扩展诉讼请求。



三、启示借鉴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建立目的在于简化和协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专利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UPC的正式运行意味着欧盟范围内的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单一的诉讼程序来保护其专利权,而不再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分别进行诉讼。


根据UPCA的规定,UPC适用于既是EPC成员国又是UPCA成员国的国家。UPC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审理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无效诉讼以及相关反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英国脱欧,其退出了欧盟的单一专利制度。


UPC的机构设置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登记处以及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其中,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院、地方法院以及地区法院。本案的受理法院即为慕尼黑地方法院。


UPC的法官类型包括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其中,法律法官通常为职业法官,技术法官通常为资深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或EPO合议组审查员。在UPC的案件审理程序中,通常会从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组中任命一名法律法官为法官报告员(JR)负责管理案件。


UPCA规定了七年过渡期,在该过渡期间,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传统欧洲专利退出UPC的管辖,使其仅受各成员国的国家法院管辖。专利权人一旦选择退出,该专利在整个保护期内将不再受UPC管辖,除非专利权人申请撤回退出请求。与之不同的,通过单一专利途径登记的专利则始终受UPC的专属管辖,不能选择退出UPC的管辖。


综上所述,UPC的建立和运行统一了欧盟各国的专利诉讼机制,提供了一个高效司法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中国企业在进行国际专利布局,利用UPC发起专利相关诉讼,或者应对在UPC审理的专利相关诉讼等时,均需要对UPC的相关规则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这不仅包括基本的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还特别需要关注在UPC过渡期内所实施的特殊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理解这些规则,合理制定诉讼策略和专利保护计划,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指导:李晓飞

审核:刘迷迷

校对:夏文慧

来源:《江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234
内容 826
粉丝 0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234
总阅读1.2k
粉丝0
内容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