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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之要点分析

典型案例 |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之要点分析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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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欧洲专利异议案件。本案的当事人为常州JW公司和欧洲AJIL公司、HEP公司、KL公司(以下统称异议方)。

2012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常州JW公司向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提交了名为“电子烟的智能控制器及方法”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3日。该专利于2019年1月23日公告授权,授权公告号为EP2921064(以下简称专利EP'064)。


图1 相关案件时间线


2019年10月23日

异议方向EPO提交了异议请求,同时提交了28份对比文件,并主张涉案专利EP'064应全部撤销。

2020年3月13日

专利权人请求延长答辩期限。EPO于2020年3月19日同意将答辩期限延长2个月(共计6个月)。

2020年5月11日

专利权人提交答辩意见,请求EPO驳回异议方的异议。在异议程序中,权利人针对EP'064提交了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从“一种电子烟的智能控制器”修改为“一种电子烟,包括:一种智能控制器”。

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

异议方再次提交公知常识证据和新的对比文件,并基于新提交的证据提交了意见。

2021年5月25日

举行了本案的口审。同日,EPO发出关于口审程序的结果信息,修改后的涉案专利维持有效。

2021年7月1日

异议部门作出异议决定并详细阐述了维持修改后的专利有效的理由。

2021年9月10日和2021年9月13日

三位异议方分别针对异议决定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请求。

2023年11月16日

举行上诉的口审。

2023年12月8日

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专利EP'06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予以撤销。

二、要点分析


本案中,对比文件1涉及用于电子烟的设备,其中提到了该设备能够检测加热器是否出现故障,但并没有明确披露控制器可以区分短路、开路或正常状态。对比文件5提到了电子烟能够检测到某些故障条件,并通过LED显示单元提供视觉指示。特别是,提到了两种故障指示:“E1”错误,表示短路或雾化器短路;“OP”错误,表示由电阻值过高(超过9.9欧姆)所引发的一种故障状态。


在异议程序中,异议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控制器测量加热器电阻以调整加热参数的教导,也没有公开根据提供的采样信号的类型,检测出电热丝处于短路或者开路或者正常状态,并将检测的结果予以显示。对比文件5仅公开了当检测到电阻值大于9.9欧姆,则显示“OP”错误,而未公开检测“开路”。因此,异议审查部认为专利EP'06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诉程序中,上诉委员会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已详尽揭示了检测短路与开路所需的硬件基础,即具有能够测量所述加热线上的电压和电流强度的电压和电流传感器。此外,关于对比文件5是否公开了“开路”故障,上诉委员会认为理论上开路相当于无限电阻,在实际检测过程中必须选择一个阈值,如果超过这个阈值,将认为雾化器处于开路状态。因此,上诉委员会采纳了异议方的主张,认为对比文件5中检测开路的电阻阈值为9.9欧姆是合理的,“OP”错误表示开路故障。在对比文件5中的“E1”错误表示短路故障;“OP”错误表示开路故障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中的短路与开路状况的精准检测和直观显示功能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其余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应当被撤销。



三、启示借鉴


本案涉及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及后续上诉程序。


1


异议主体、时限和启动

《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内对专利提出异议。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105条还规定了被诉侵权人干预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被诉侵权方可以在异议期届满之后介入异议程序。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第76条,异议方需要提交书面异议请求,书面异议请求应当包含异议方情况、涉案欧洲专利的相关信息、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及其说明。如果指定了代理人,也需要提供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提交书面异议请求之后,欧专局会对异议请求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一旦启动,专利权人将有4个月时间准备并提交答辩书以回应异议人提出的问题和理由。专利权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交对涉案专利的修改。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第80条,专利权人的修改内容可以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规定,修改方式包括:修改的内容一方面不能超出原始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另外一方面也不能扩大已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异议理由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不可专利性:根据EPC第52至57条的规定,涉案欧洲专利的客体不具备可专利性,包括:

专利的主题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范畴,例如科学发现、数学方法、美学创作、计算机程序等。

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不具备工业用途。


(2)专利公开不充分:根据EPC第83条,专利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发明的内容,以使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实施该发明。如果异议人认为专利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无法实现发明,可以提出异议。


(3)超出原始申请范围:根据EPC第123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分案申请的范围。如果异议人认为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可以提出异议。


3


异议决定

异议部门通常会在口头审理结束时作出口头决定,随后会发布书面异议决定,决定包括维持专利有效,维持修改后的专利有效或对专利予以撤销。


4


上诉

异议决定的不利方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向EPO提交上诉请求。由上诉委员会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

在产品推向市场之前,中国企业可以利用该异议制度,密切关注相关的欧洲风险专利,并在9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以此利用较低的成本降低专利侵权的风险。

我国目前没有类似的异议程序。但是,日本、韩国均设有与欧洲相似的授权后异议或撤销制度。美国也存在与异议制度类似的单方复审制度和授权后复审制度。

以下将针对四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应的制度进行比较。


      表1 欧美日韩相关制度之比较


指导:李晓飞

审核:罗   马

校对:夏文慧   蒋   燕

来源:《江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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