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早在1991年,苹果公司就靠它解决了一堆商标麻烦,如今,它在中国也得到了更多认可

早在1991年,苹果公司就靠它解决了一堆商标麻烦,如今,它在中国也得到了更多认可 智信禾知识产权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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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它就是,商标共存协议

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共存协议可以成为一种互利的解决办法,在中国,这种解决办法的认可度正在逐渐上升。

1968年著名乐队“The  Beatles”(披头士乐队)成立了公司Apple Crops,主要负责乐队的商业运营,该公司的logo是一个青色的苹果。而乔布斯的Apple Computer公司成立于1978年,其logo也是一个苹果。就“苹果”商标的使用和归属问题,两家公司进行了长达30年的缠斗。1991年,两家公司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协议中明确划定各自商标专用权的权益范围,这一协议在当时为苹果公司挽回了近亿美元的损失。

上述案例是利用商标共存协议达到互利共赢的一个典范,实践中,由于商标资源有限,同一市场上出现近似商标的频率越来越高,商标共存协议的大量出现,使得有限的商标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一方面,在商业谈判阶段,商标共存协议成为近似商标权利人平衡各方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判决表明,商标共存协议在诉讼阶段的认可度正在逐步提高。

笔者搜集了2016年以来涉及共存协议的近百份判决,大部分是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一方往往以存在商标共存协议来抗辩商评委所做出的混淆、近似判断,而这样的主张在诉讼阶段基本都能得到支持。这是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只要两商标共存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商标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拥有商标权益的合法处分就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

    在多个判决的判决理由部分中,法院都表述了这样的观点,应当允许权利人对该权利作出实体处分。综合考虑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与诉争商标共存,同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共存会侵害相关公众的利益等因素,引证商标不应再作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不许注册的情形。

    随着法院越来越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的自由处分,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度逐渐提高,对于拥有近似商标的双方权利人而言,以共存协议的形式解决商标纠纷,极大的节省了诉讼成本,在充分明确自身的商标利益格局的情况下,签订互利互惠的商标共存协议,往往成为处理商标纠纷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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