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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如何在中国维护商标权

国外企业如何在中国维护商标权 智信禾知识产权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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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国外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涉外商标代理人,在工作中经常会收到一些国外客户的咨询,告知其商标或者产品设计在国内被恶意抢注或者仿冒。我们在为国内商标抢注之风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忧心之余,在为国外企业忽视商标在中国的保护感到惋惜之余,作为专业的涉外商标代理人/律师该如何为客户排忧解难,如何正确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危机,如何维护客户在中国的合法权利,才真正体现了我们专业和经验的价值所在。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办案经验,与读者以及业内人士探讨国外企业商标在中国被抢注后该如何应对。本文仅从个案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见解,供各位参详。


案情介绍

法国“A”品牌首饰,是法国本地新兴的潮流品牌,旗下首饰主要以设计新颖价格亲民为当地居民喜爱。由于公司经营策略,法国公司并未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因此其商标和产品外观设计均未在中国注册。随着公司发展前景越来越好以及公司高层对中国市场的重视,在公司准备进军中国市场的时候,很遗憾的发现,不仅其“A”品牌已经被中国大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而且其一些经典的首饰设计也已经被众多小型制造工厂模仿并以低廉的价格在很多网上平台上售卖。

 

综合分析

对于此类案例,我们首先需要确认以下几个关键点并进行综合分析:

 

1.“A”商标在中国的权利状态以及详细信息

经过中国商标局公开数据库的查询,“A”品牌被一家中国个人独资企业于2015年申请并于2016年成功获准注册,且该注册核准的商品项目为该法国企业的核心商品,即14类的首饰。截止到本文发表之日,该商标注册未满三年。

 

2.抢注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恶意”的初步判断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抢注人基本信息的查询,我们初步发现该抢注人商业状态“正常”,即无任何行政处罚信息,也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此外,我们也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该抢注人与法国“A”品牌公司之间任何的业务往来或者存在代表代理关系。另外我们通过中国商标局数据库查询得知,该抢注人仅注册了此一件商标,没有抢注其他商标的事实。综上所述,此案中,抢注人的“恶意”证据明显不足。

 

3.法国公司在中国在先权利的确认和分析

依据以上分析,该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何确认法国公司在中国的在先权利,成为此案的关键。在第10660950号太空堡垒·卡拉狄加BATTLESTARGALACTICA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评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然人的姓名权及肖像权等都可以视为“在先权利”。


而对于此案,经过与法国公司的多次沟通交流,我们确认法国公司拥有首饰的设计稿件,可以作为著作权在中国获得保护。依据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唯一一个突破地域性可以获得全体伯尔尼成员保护的权利。我们进一步与法国核实核实了首饰设计是委托设计还是自行设计,是否是职务创作等相关问题,最终确认著作权的为法国公司所拥有。

 

4.法国公司产品在中国被侵权的情况分析

通过检索“A”商标抢注人在中国的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我们发现,通过网络检索不出任何有关抢注人在中国使用和宣传“A”商标的信息和报告,但是通过淘宝搜索法国公司经典设计的首饰,发现法国公司花了大量心血以及大量人力财力设计的经典款首饰,被很多淘宝卖家模仿并以低价在淘宝网销售。此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国公司的利益。

 

因此我们建议法国公司基于其在先的著作权,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http://ipp.alibabagroup.com/index.htm)主张享有该商标以及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删除其旗下网站的相应侵权链接。

 

解决方案

1.依据抢注商标的注册状态,启动相应的程序

第一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正处于公告期的商标,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第二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第三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注册不超过五年的商标,可以采用无效宣告程序(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对于此案,由于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且注册时间不到三年,因此可采用第三种方式,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尽早在中国补充注册,以防被他人再次抢注

由于中国对于商标权的归属原则上采用“申请在先”规则,即谁先申请谁优先拥有商标权,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采用上述第三种方式的同时,立即补充注册该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我们曾遇到另外一个典型案件,我们客户成功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了在先注册的商标,但是客户未采用我们早期建议的尽快补充注册,等拿到了撤销成功的裁定后、正准备提交新的商标申请时,才发现早在半年前就已经有他人重新申请了一模一样的商标。因此客户被迫不得不对该商标又采取了法律措施,导致客户最终拿到这个商标权多花了2年多的时间、多一倍的成本以及其他无法计算的损失。

 

对于此案,我们也是建议客户在提交宣告无效申请的同时对商标进行补充注册,可以有效避免法国公司陷入车轮战以及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减少了注册风险。

 

3.不要忽视律师函的作用

在越来越多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律师函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往往能发挥超乎我们预料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在采取完上述两种方式后,紧接着向抢注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商标抢注的行为侵害了我们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其在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的申请或者以合理费用将商标转让给我们客户。此种方式,需要严密把握发出律师函的时间,以免打草惊蛇不利用我方后续的其他法律措施。但是如果对方同意,我方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精力收集证据材料,而且也能使客户尽早尽快的获得商标权。

 

在实践中,一些“心虚”的抢注人或者一些“规模小,不想惹事”的侵权人,往往在提出合理的条件和费用后,最终都同意将注册商标撤回或者将商标转让给了商标真正权利人。

 

4.匿名购买,友好协商转让商标权

为了尽快获得商标权,协商转让商标权无疑是最快最稳妥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中国的商标权人在得知购买人为外国企业时,往往会趁机坐地起价。因此在代理外国客户的时,我们会有技巧的隐去购买人的真实身份。

 

另外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案件时不需要双方提供转让协议,但是为了避免双方的法律风险,在此还是强调转让双方一定要签署有效的商标转让协议。关于如何撰写转让协议,有很多技巧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此文不再赘述。

 

5.有效利用各大网络或电商知识产权平台,进行维权

现在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很高,更多的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网络上。网络维权的难度比较大,关键在于侵权证据不易收集。就目前来说,“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是目前运行比较完善也比较高效的维权平台之一。若销售侵权商品的商家为个人且侵权规模小,权利人仅需要提交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资料、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资料及所投诉商品信息的具体链接地址,就可以通过该平台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删除其旗下网站(淘宝、天猫)的相应侵权链接,而销售者不能再以同样的名称出售该商品。

 

此种方式以维权成本低且维权速度快,受到越来越多权利人的青睐。但是这种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处罚力度较小,侵权人很容易将侵权商品更名后重新上架销售。因此达不到制止侵权行为的最终目的,故需要由专人定期对侵权行为进行检索并持续进行投诉。若网络侵权规模较大且侵权数额较高,或者侵权人有线下实体店铺,商标专用权人需要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此案,我们未发现任何证据表示抢注人使用了该商标,而且通过淘宝搜索的侵权产品的卖家都是个人且侵权规模都比较小,因此最终建议客户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了删除侵权链接的方式进行维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希望在中国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如何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国外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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