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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CC市DS房开企业为剥离其已开工项目(WXXT二期工程),以资产划转的方式将其划转至QS房地产公司。
施工许可证显示WXXT项目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为2016.4.1日;资产划转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该划转过程企业开具了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项目对于QS公司属于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DS公司而言,资产划转过程涉及的在建工程来无疑问属于老项目,因为以DS名义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
对于QS公司而言,其以接盘的形式购入未完工项目继续开发,应重新办理立项、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开工日期自然在资产划转日(2018年6月30日)之后,因此在QS公司该项目作为新项目处理应无异议;
其实该项目是否能按照老项目处理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是DS公司在资产划转时选择了不征收增值税的筹划技巧将税负转嫁给后续开发的QS公司。换言之,如果DS公司选择了按照在建工程老项目转让并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后续接盘公司即可直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再进一步分析,所谓的“老项目”过渡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让在建项目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上升的技术性安排,原营业税制度下税率较低但重复征税严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尤为明显:地对地差额计算营业税,房对房差额计算营业税,但唯独把地建成房的房企则全额征收营业税;所以房开企业把土地变为在建工程转让按照5%的税率交纳增值税的环节是营改增政策的应有之义,QS按照新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也符合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法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