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很多企业在做股权变更时总会遇到“股权转让价格应该怎么定?”“税务机关如何认定我们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的?”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温习一下:“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的相关方法。
日常交易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方法:
一、协商作价法
即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但“协商价法”也因其主观性而存在一定弊端,尤其在上市公司中,涉及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形且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容易让监管层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怀疑。
二、出资额法
即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在实践中,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加之任何一种定价方法都各有利弊。因此,这种定价方法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三、净资产法
即按公司某一时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根据该净资产值进行适当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格。在有限公司,由于缺乏二级市场价格的参照,采用会计账面价值显然更为稳妥。
四、评估价法
即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这种估价方法忽略了公司的未来价值,诸如商誉等无形资产易被低估。另一方面,未来价值也带有浓厚的主观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面临必须确定股权价格时,通常会选择委托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五、市盈率法
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较为简洁有效的方法是市盈率法,即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的净利润乘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计算确定。
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优缺,但存在即合理。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可知: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2024年1月,甲、乙两人投资成立X公司,约定各自出资300万元,各占50%。甲实缴40万元,乙实缴60万元。假定甲乙约定按认缴资本比例分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假定甲欲转让其全部股权,税务部门按净资产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为多少?
甲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即(150+260+240)×50%-260=65(万元),股权转让收入至少应为65万元,相应增值额为65-40=25(万元)

